其次,股权设置过程中的制度供给不足导致了股东权利缺失。一方面,在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处于主导地位的发起人股、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从制度层面剥夺了这几类股东通过二级市场买卖股票,以通过股票流动变现、获利或止损的权利,客观上导致了公司价值最大化与市场价值最大化长期背离。另一方面,大量非流通股的存在不仅使小股东在与大股东的博弈中始终处于不利地位,“用手投票”的治理功能形同虚设,而且这种制度性的市场分割天然屏蔽了控制权接管和收购的发生,大大削弱了小股东“用脚投票”对内部人的制约作用。
最后,由于股权结构不合理和股东权利的缺失直接导致了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扭曲。从公司治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来看:理想的公司内部治理机构应该是“股东-股东大会-董事会-管理层”这样一种有序运行的制约传导机制,即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制约董事会,董事会代表股东利益和意志约束管理层并具有公司重大经营活动的最后决定权;管理层以为股东提供满意的回报为条件,获得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权,当股东对管理层的经营业绩不满时,可以直接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罢免管理者。然而,在我国上市公司不合理的股权构成下,这种有序的制约传导机制从开始就被扭曲了。一方面,在居于绝对控制地位的国家股中,作为国家股东代表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代理人并非公司风险的真正承担者,也不具有对公司的剩余索取权,而只能得到固定的工资以及与其他行政人员或国有控股单位人员类似的福利。这种廉价的投票权和缺乏激励的控制权显然无法从制度上保证其有足够的监督动机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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