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纳入监管和自律范畴<br> 近几年,随着基金规模的扩大、基金品种的增加以及投资需求的多样化,基金评价服务的重要作用逐步显现,并逐渐成为衡量基金风险收益水平的主要工具,评估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的重要手段和影响投资者投资行为的关键因素。但是,基金评价服务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评价主体良莠不齐、评价业务名目繁多、评价标准不透明和评价行为短期化等问题,对于长期投资理念的形成以及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都产生了不利影响。为促进基金评价业务健康发展,引导长期投资理念的形成,保障基金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9年1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暂行办法》提出了开展基金评价业务的基本原则、主体要件和业务标准,要求基金评价机构必须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此后,协会于2010年1月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自律管理规则》,并相继成立了基金评价业务专家评估工作组,制发了《基金评价业务专家评估工作组工作规则》、《基金评价业务专家评估参考指标及首次会议评估程序》、《基金评价业务专家评估要点》等,经基金评价业务专家评估工作组评估,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协会于2010年5月公布了第一批具备协会会员资格的10家基金评价机构名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引用上述10家基金评价机构的评价结果,基金评价业务被正式纳入监管和自律的范畴。<br> (五)基金销售费用得到规范<br> 近年来,基金销售渠道竞争激烈,基金销售渠道结构不均衡,基金管理公司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尾随佣金和一次性奖励的现象非常普遍,支付方式缺乏规范。为维护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的市场秩序,保护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健康发展,2009年12月14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并于2010年3月15日正式施行。<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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