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司治理组织架构来看,我国商业银行既采用了大陆法系模式的“三会一层”治理架构,同时加入了英美法系制度中的独立董事等规定,另外又应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了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以确保董事会有效发挥作用。因此,中国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架构兼具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特征以及中国自身特色于一身。
目前,国内各家上市商业银行均已建立起了“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架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各司其职、相互制衡,使银行、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稽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均由若干位董事组成,具有明确的职责和工作规范,分别负责商业银行的战略规划与发展目标审议,风险战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及制度的审议和监督,内部控制及审计稽核工作的监督,人力资源战略、薪酬制度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及薪酬激励政策的审议和监督,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确认和审查。另外,商业银行还聘请了经济、金融、财会、法律等领域的知名专家或学者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这些独立董事不担任该银行及附属公司的任何管理职务,与银行也没有任何业务或财务利益关系,故而能够从独立的专业角度出发,在银行董事会会议中就业务发展和重大决策发表客观意见和建议,有效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
在建立起现代化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之后,各家商业银行所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如何将公司治理从“形似”转变为“神似”,即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各自所代表的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使公司治理机制真正发挥作用。由于国内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架构相对较为复杂,国有控股及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又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国内商业银行需要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不断探索并逐步完善自身的公司治理机制。2008年,各家上市商业银行及部分未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均根据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公司治理情况,对公司治理相关制度进行了完善。如交通银行、光大银行等制订了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董事会对行长授权方案及管理方法,进一步规范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高管层之间的治理机制。华夏银行、南京银行等通过制定高管层向董事会信息报告工作制度,明确了高级管理层的信息报告内容与方式。招商银行、民生银行等对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进行了修订,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和南京银行等修订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规则或考核办法,以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的有效监督。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和北京银行修订或制定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范了独立董事工作职责,以确保独立董事发挥其在公司治理中维护股东利益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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