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
合规,英文称Compliance,来源于国外银行业监管,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的金融危机,但合规真正从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中独立出来成为专门的一项管理活动也只是近20年的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在推动合规管理全球化的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1974年底,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加拿大、比利时、瑞典10大工业国的中央银行共同成立巴塞尔委员会,并于1988年正式出台了著名的巴塞尔资本框架协议。由于该委员会成员来自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所制定的规章影响大,各国金融监管机构都在其立法规定或其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情况,逐步实施其所确定标准与指导原则。1998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在《银行业组织内部控制体系框架》一文中,正式完整阐述“合规”的概念,将“合法和合规性”列为银行内部控制框架的重要因素之一。2003年10月,巴塞尔委员会进一步针对合规问题专门发布了《银行内部合规部门》的指引性文件,明确合规风险管理是一项日趋重要且独立的风险管理职能。2005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合规管理最重要的国际性文件《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Compliance and the Compliance Function in Banks)。该文件阐明了合规理念及相关概念,明确了合规的标准和涵盖范围,并提出了银行业建立合规部门应遵循的十项原则。至此,合规管理的理论体系基本确立,各国金融机构对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及理论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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