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票人背书问题
三、重点解析
1.出票人自行在票据第一手背书上盖章,是企业出票人易犯的错误操作。在票据法的意义上,票据出票应包含两个程序:开出和交付。在本案票据上无法体现已完成“交付”的程序,对出票的行为表示为不完整、不合理。
2.在汇票的流通中,票据的当事人应有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代理人,但无法找到昌九信用联社应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据,即无法证明其应享有票据权利。
3.昌九信用联社虽然有贴现凭证,可以证明其已经为票据贴现给付了对价,但这与流通中的票据规范是不同的法律事实。
4.对类似的案件,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其一认为票据虽没有反映交付程序,但昌九信用联社取得票据是给付了对价的,承兑人应承担票据责任;其二认为昌九信用联社未发现该票据无交付程序而擅自做成贴现或质押,虽持有票据,但无法体现票据取得过程,因此中行曹家渡支行可以主张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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