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政策法律
1.法定注册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由什么法律确定?
【答】法定注册代理人顾名思义,是由法律规定的代理注册(这里特指注册公司)的人。但是这个代理人并不能行使政府登记注册的职能,而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一定的义务,即代表客户起草公司大纲和章程、作为公司发起人发起设立公司、向政府递交相关公司文件、变更、存档、收缴年费、解散和清盘及送达政府文书等。各国或地区确定法定注册代理人法律地位的法律不同。但是一般均以规范金融机构的法律为主。以英属维尔京为例。英属维尔京2004年《商业公司法》(No.16 of 2004)第91条第1款规定,法定注册代理人是依照1990年公司管理法和1990年《银行和信托公司法:》的规定,依该法申请牌照同时经英属维尔京金融服务委员会批准的机构;以巴哈马为例,巴哈马2000年《国际商业法》(No.45 of 2000)第3条和第4条规定,法定注册代理人是依2000年的《银行和信托公司法》成立的银行和信托公司或依据2000年《金融服务者法》批准的机构。具有国际执业经验声誉良好并且有相当规模的律师、会计师和信托公司经过相关政府审查时。必须缴纳申请费用、信托牌照费和保证金才有资格获得政府颁发的牌照。政府依法对法定注册代理人进行严格的年审。年审不合格者注销牌照。法定注册代理人是否按照法律要求对其客户作出尽职调查并严格归档也是政府年审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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