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1.2 基金市场的参与者
基金市场存在许多不同的参与者。根据其作用的不同,这些参与者可分为基金当事人、基金市场服务机构、基金监管与自律机构三大类。
1.2.1 基金当事人
基金当事人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基金的投资者,同时也是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收益的受益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遵守基金契约,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承担基金亏损或终止的有限责任,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并具有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等权利。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基金的管理者,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的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且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基金托管人是基金资产的托管人,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基金资产保管、基金资产清算、基金会计复核以及对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等。按照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只能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且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1.2.2 基金市场服务机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既是基金当事人,又是基金市场服务机构。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基金市场上还有许多为基金提供各类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如基金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投资咨询公司、基金评级机构等。
基金销售机构是从事基金产品销售的各类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直接销售基金份额,但销售对象通常仅限于投资规模大的投资者,大多数的普通投资者只能通过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基金代销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销售。目前在我国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从事基金代销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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