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2009年版):电力业》:
(1)产品的单一性。电力企业没有过于复杂的产品结构和变动,其主营业务收入一般分为销售电力产品收入、热力产品收入以及其他产品收入(后两项收入一般仅指发电企业)。其中,电力产品销售收入,是指按照国家电价政策和抄见电量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全部电费收入。热力产品销售收入,是指发电厂对外提供热力所取得的收入。其他产品销售收入,是指除上述产品收入以外的各项主营业务收入。
电力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
电力企业的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计人当期损益的各项利得,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出售债权收益、违约金、滞纳金收入、罚款净收入等。
由于电力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中其他产品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在收入结构中所占比重不大,且与其他企业并无较大差别,因此本节侧重对电力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进行阐述。
(2)客户的固定性。电力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均通过上网供应的方式销售给各省级电力公司,再由供电部门统一调度,销售至千家万户。因此,电力生产企业除热力产品和其他产品外,其电力产品的客户一般固定为省级电力公司。
(3)价格的稳定性。与一般产品不同,电力产品对国计民生有着较大影响,其价格不能由购销双方直接商定,而由发改委、物价等部门予以核定和调整,价格相对稳定。
(4)结算的单一性。电力企业的售电收入采取按月结算,即每月终了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
2.电力企业收入科目的设置。电力企业应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用于核算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和结转,其中借方反映结转或冲减数,贷方反映确认的收入数,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1)对于发电企业该科目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设置“电力产品收入”、“热力产品收入”、“其他产品收入”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2)对供电企业该科目应当设置“售电收入”、“输电收入”、“高可靠性供电收入”、“自备电厂备用容量费收入”、“临时接电收入”、“农网还贷资金(一省多贷)返还收入”、“受托运行维护收入”、“其他主营收入”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3.电力企业业务收入核算的一般规定。
(1)电力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①电网企业根据营销、计划、调度等部门提供的电量电费销售数据确认当期售电收入;根据各输电线路输电量及核准的输电电价(或根据容量)等确认当期的输电收入。
②发电企业根据购售电双方共同确认的上网电量和上网电价确认当期售电收入。
③高可靠性供电收入、临时接电收入,应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确认收入。
④自备电厂系统备用容量费收入,根据营销部门提供的自备电厂系统备用容量费收取数据确认收入。
⑤农网还贷资金(一省多贷)返还收入,根据实际收到的财政部门返还的“一省多贷”农网还贷资金款项确认收入。
⑥受托运行维护收入,按照委托方和受托方共同确认的委托运行维护金额确认收入。
(2)电力企业业务收入的账务处理及核算。虽然供电企业和发电企业均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但是由于业务类别的区分,因此具体科目设置及核算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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