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由于烟草工业企业一般效益较好,企业工资只要在“两个低于”范围内均是可以扣除的,因此工资基数较大,随工资计算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也较大。凡属销售人员的工资及三项费用均列支于销售费用中。
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企业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企业向职工支付职工福利费,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企业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运作和职工培训,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但是,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①工资的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在计算税前扣除工资时,应注意下列问题:工资是以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包括货币和非货币性支出;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不应属于工资的范围;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不属于工资的范围;不是所有的工资都能在所得税前扣除,例如企业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是在在建工程账户核算,其对损益并没有影响;提取的工资和实际支付的工资不同,由于烟草工业企业的特殊性,在烟草工业企业往往还反映为工效挂钩工资定额大于实发工资,应注意相关年度的纳税调整。②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010的部分,准予扣除。
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计算,应注意以下方面:职工福利费不得再计提,应按实际发生数据实记账;税前扣除采取限额列支,超支作纳税调整。
此外,应注意2007年度结余的应付福利费的处理。依据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人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③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该项费用税前扣除采用限额列支,应注意票据及经费上缴情况。
④职工教育费的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计算该项税前扣除费用时,应注意下列问题:应据实记账;税前扣除采用限额列支;超支部分准予结转,会影响相关年度的纳税评估。
前述费用,会计上要求按受益列支;税法则强调据实列支,对于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有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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