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基础环境评价指数
作为最重要的分项评价指数,基础环境指数用来测度经济转轨过程中市场化改革对公共财政的影响,反映政府与市场关系调整对公共财政建设的要求。该指数由三个因素评价指数合成,其中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度(以下简称“政府干预度”)指标反映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履行公共财政职能的基本情况;财政的非营利化和政府收支集中度则反映经济体制转轨对财政公共化的具体要求。
2009报告年度,基础环境分项指数的得分为68.67分,是四大分项指数中得分最高的。这说明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公共财政基础环境的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构成基础环境指数的三个因素评价指标中,财政的非营利化指数和政府收支集中度指数的得分分别为73.99分和71.70分,在十大因素评价指数中位列前两名。政府干预度指数得分为61.70分,在十大因素评价指数中排名第六位。
4.2.1 政府干预度指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度是反映财政公共化程度的基础性指标。根据指标设计的独立性、客观性原则,我们从公共财政的基本特征与中国现阶段公共财政职能的现实要求出发,最终确定从建立规范与维护市场秩序、环境保护与资源综合利用、社会保障与收入分配三个方面反映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运行、履行公共职能方面的状况。
F101建立规范与维护市场秩序
建立规范与维护市场秩序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也是政府必须履行的基本公共职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专业化分工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信息不对称,技术进步和经济组织的复杂性要求政府提供诸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补救性”的基本公共服务,现实中谈判能力差异导致的实际权责的不对称也需要政府通过《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手段对相对弱势的当事人予以法律援助。因此,建立规范与维护市场秩序是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提供的最基本的公共服务。
建立规范与维护市场秩序涉及立法、司法、行政等多个环节,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安全生产、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等多个领域。根据重要性、可比性、可持续性等指标设计原则,我们最终选取的用于刻画政府在建立规范与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具体评价指标有三个,即社会公众对政府维护市场秩序的满意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的满意度和监督抽查产品的合格率。
2009报告年度,F101建立规范与维护市场秩序得分为:68.61分,比2008报告年度的得分69.30分降低了0.69分,比2007报告年度的68.22分提高了0.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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