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税收管辖权<br> 就跨国纳税人来说,各国跨国纳税人中的居民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但是,对非居民纳税人的认定存在较大差异,有的国家规定以超过一定的居住时间,如2个月、半年、1年期为标准,也有的规定以是否有永久性住所为标准。所以,跨国纳税人在一国居住的时间和永久性住所,也就成为纳税筹划的内容之一。<br> 2.利用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br> (1)新增税收优惠项目<br> ①免税政策<br> 根据财税[2008]156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等自产货物的,自2009年1月1日起免税;同时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br> ②即征即退政策<br> 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的主要包括: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br> 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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