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收大家庭
第二节 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我国港、澳、台同胞。其中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分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主要包括以下十一项内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2)五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五级。
(3)比例税率。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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