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依据
销售税的主要吸引力,也许在于它易于管理,它是在零售环节上向卖者征收的。和所得税相比,税务当局不怎么需要监管人们的行为。这并不是说,销售税的管理就一点不复杂。由于不清楚某一项交易是否产生纳税义务,因而也会出现许多困难。在加利福尼亚州,“点心”需要纳一种特殊的销售税,而“食品”则是免税的。但什么是点心?什么是食品?按现行税法,乐之饼干与包好的馅饼是要纳点心税的,而苏打饼干与盛在盘子里的馅饼则是免税的。这种法律上的含混不清会促成废止这种税。有些州在确定一种果汁是否是免税食品时,用一个基于果汁中含有多少水果的公式来评判。问题在于,在定义销售税的税基时,需要人为的裁决,这与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的情况一样。此外,和其他税种一样,逃税会成为一个实际问题。最近备受关注的一个情况是,泰科(Tyco)国际公司前主席丹尼斯?科兹洛斯基(DennisKozlowski)被控告,原因是他逃掉了在纽约市购买的几百万美元艺术品应该缴纳的销售税。(他声称,艺术品已被运往他在新罕布什尔州的办公室,那里没有销售税)。一个并非寻常但比较重要的例子是加拿大在几年前降低了对香烟课征的高税率,因为如果不这样,执法部门有点管不住香烟走私。
尽管有这种事情,但大多数观察家还是认为,就目前这几级政府来看,州一级的零售税,纳税情况还是良好的。我们后面还要讨论国家零售税遇到的管理问题。
州销售税的效率和分配影响
零售税设计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对不同的商品是否应课征不同的税率。在最适税收框架下,关键的问题是,在已有所得税的情况下,差别商品税能起什么作用?可以证明,如果所得税的税表得到最适的选定,那么在比较合理的条件下,开征差别商品税并不能增进社会福利。但是,如果出于某种原因,所得税不是最适的,差别商品税就可以增进福利。例如,如果社会追求的是平等主义目标,则通过对奢侈品课以重税,就可以增进社会福利。
一个相关的问题是,在已经决定开征差别商品税的情况下,税率该如何确定。显然,答案取决于政府的目标。如果目标是以尽可能有效率的办法征收既定数额的收入,税率的确定就应当能使各种商品的补偿性需求按同一比例减少(见第16章)。如果对每种商品的需求只取决于其价格,那么税率确定的原则是,税率应与补偿性需求价格弹性成反比。对无弹性商品课征的税率比较高,对有弹性商品课征的税率比较低。效率并不要求对每种商品都按相同税率征收一般销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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