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肉及食用杂碎
一、本章内容和结构
本章包括由第一章活动物所产生的或仅经简单工的供人食用的肉及食用杂碎,以及由肉及食用杂碎制得的供人食用的粗粉和细粉。按加工方法分类,其结构规律如下:
二、本章归类原则和方法
1.本章的商品必须是适合供人食用的,因此不适合供人食用的肉及杂碎不能归入本章,不适合供人食用的肉及杂碎制得的粗粉和细粉应归入第二十三章。
动物的杂碎一般按其用途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主要供人食用的杂碎,如头、耳、尾、脚、心等;
(2)专供制药用的杂碎,如胎盘、胆囊等;
(3)既可供人食用又可供制药用的杂碎,如肾、肝、甲状腺等;
(4)可供人食用或有其他用途的杂碎,如皮张等。
其中,只有适合供人食用的杂碎才能归入本章,不适合供人食用的杂碎则不能归入本章。具体如下:
(1)对于主要供人食用的杂碎,如果其状态适合供人食用的,归入本章;不适合供人食用的(如因为运输等原因造成变质使得其不能供人食用),归入品目0511。
(2)对于专供制药用的杂碎,如为鲜、冷、冻或用其他方法临时保藏的,归入品目0510:如经干制的则归入品目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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