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备货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按计划和进货合同向生产部门或供货部门安排生产或催交货物,然后核实、检查应收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情况,并按约定对货物进行验收。有的商品即使已经验收进仓,由于不符合销售合同规定,还需要进行整理、加工、包装、刷唛以及办理货物的检验、领取出口许可证等。
货物是履行合同的物质基础,必须认真备货。为此,必须重视以下几点:
(1)货物的品质规格应与合同规定一致。要认真核对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花色搭配,确保货物的品质、规格与销售合同的规定相一致。对不符合规定的商品应立即更换,以免买方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要求,给出口方在经济和声誉上造成损害。凡凭规格、等级、标准等文字说明达成的合同,交付货物的品质必须与合同规定的规格、等级、标准等文字说明相符;如系凭样品达成的合同,则交付货物的品质必须与样品相一致;如系既凭文字说明,又凭样品达成的合同,则两者均须相符。在备货过程中,要充分注意这一点。
(2)货物的数量应符合销售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如果发现货物数量不符合合同与信用证规定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补足。为了便于补足储存中的自然损耗和国内搬运过程中的货损,以及按照合同溢短装条款的溢装用,备货的数量一般以略多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为宜。
(3)货物的包装和唛头必须符合合同的规定和运输的要求。在备货过程中,对货物的内外包装的包装材料、填充物、形状、重量以及装潢(包括商标、标签等),均须按照合同要求认真进行核对和检查。如果发现包装不良或破损,应及时进行修正,以免在装运时取不到清洁提单,造成收汇困难。包装标识或唛头也应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刷制,防止错刷、漏刷和外文字母倒置等情况,避免“白板货”(即无唛头货)运至港口。
(4)备货时间应考虑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期。货物备妥的时间应严格按照销售合同以及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期,结合船期进行安排。为防止发生意外,在时间上一般应留有余地,以免产生延误装运期的违约,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经济损失。
(5)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内商品要及时办理出口证书。根据我国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规定,出口单位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内商品,必须在货物出口前向出口许可管理部门取得货物出口许可,于货物出口报关时向海关提供出口许可证,否则海关不接受其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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