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绪论<br> 1.2 基本概念界定<br> 1.2.1 垄断与垄断势力<br> 经济学主要是从垄断的形式和状态的角度来界定和讨论垄断,如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等,是指垄断资本家采用各种垄断形式控制其他资本和市场,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br> 法律意义上的垄断,是从限制竞争角度来界定的,主要指垄断行为,如日本《禁止垄断法》第二条第5款规定:“本法所称私人垄断,是指事业者无论是单独地还是与其他事业者相结合、或合谋等其他任何方式,排除或者支配其他事业者的事业活动,从而违反公共利益,实质性地限制一定交易领域内竞争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三类: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此外,该法第八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同时,各国法律对部分特殊行业都规定了不同程度的反垄断豁免,我国《反垄断法》第七条就规定了“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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