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民族文化资源产权界定方式,应依据其与企业产权界定的区别,从尊重民族自主权,保护和弘扬民族文化出发,根据市场条件、资源的开发利用状况、资源的性质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选择界定方式。由于民族文化资源在开发利用过程中,涉及民族文化资源主人、企业、政府三方利益,因此,一般情况下,应将市场界定、企业界定、政府界定三种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协调安排,才能使资源配置达到相对最佳。
3)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的合理安排
少数民族自身对民族文化资源产生保护意识和开发利用的积极性,是民族文化资源保护和开发的根本,而目前我国民族文化资源的所有权只归属于国家,即公有制,对民族文化的主人——少数民族,是极为不利的。因通常而论,公有制企业被看成是“无主财产”或“所有者缺位”的组织。科斯定理认为经济体对方无论怎样行动,只要产权得到有效界定,最终的结果是有效率的,菲吕博腾也认为产权的有效界定使双方都能朝同一个由帕累托均衡所支持的“合约曲线”上的一个更令人满意的状况发展。在民族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政府和开发商或经营商在开发计划的制订和利润分配方面,都没有考虑到征求传统文化真正“主人”的意见,目前的产权安排从根本上剥夺了少数民族自身的利益,广大少数民族没有得到民族文化资源开发后带来的应用效益。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