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旅行社业恶性价格竞争盛行,市场秩序混乱。国家旅游主管部门1985年对旅行社类别的划分和对旅行社业务范围的规定,其初衷或许在于通过这种形式的分工,起到规范市场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作用,而在我国旅行社业后来的发展过程中,由于一、二类社比例失调造成二类社业务量明显不足,致使许多二类社为谋求生存而违反国家规定超范围经营,直接在海外招揽客源。而部分一类社贪图蝇头小利,通过为二类旅行社代办签证通知赚取不义之财的做法,无疑对二类社超范围经营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最终导致许多三类社也开始从事外联和国际旅游接待业务。这种现象的出现和普及,无疑也包含着旅行社实业界对我国以水平分工为基础、以各种特许经营权为特征的旅行社人为市场分工模式的否定。
1996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我国旅行社管理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的调整,但单就对旅行社类别进行的调整而言,水平分工的基础和特许经营的特征并未改变、其未来的运转结果很可能会重蹈历史的覆辙。如此一来,人为的市场分工模式未被、也难被业者所接受,行业中某种有效的自然分工体系又难以形成,加之为数不多的几个行业组织极为有限的约束力,及其在管理权威方面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出现当前这种市场混乱的现象自然也是难免的。
旅行社市场混乱的一个突出表现是以削价竞争为主的旅行社之间的恶性价格竞争。削价竞争是行业市场机制不成熟、行业内缺乏有效的规范准则的集中反映。竞争的结果不会刺激产品质量的改进,而是导致质量被忽视,旅行社无力保证其服务质量,进而使旅行社卷入另一种形式的恶性循环。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