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文献综述
第一节矿产资源的概念及矿产资源会计的界定
一、矿产资源的定义
地质学的观点认为,矿产资源是指赋存于地下或地表的,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具有现实或潜在经济价值的天然富集物。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和气态的自然资源”。同时,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还列出了我国已发现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共有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四类168种,其中地下水具有矿产资源和水资源双重性质。上述两个定义是一致的。其内涵为矿产资源是地球演化过程中经过地质作用形成的,是天然产出于地表或地壳中的原生富集物;产出形式有固态、液态和气态;既包括已经发现的并对其数量、质量和空间位置等特征已取得一定认识的矿产,也包括经预测或推断可能存在的矿物质;既包括当前开发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矿产,也包括将来可能开发并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
IASC(2000)采掘行业指导委员会在其《采掘行业问题报告》中认为:
采掘行业是指那些从事发现和移动位于地下或接近地壳的递耗自然资源(wasting natural resources)的行业。递耗自然资源是指那些人类不能恢复其原始状态的自然资源。递耗自然资源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沙子、石头、沙砾、煤炭、硫磺、金属矿石(如铜、金、铁、镍、铅、锌、锡、银和铂)、宝石、石油,(包括天然气液体)、天然气和其他气态物质。在本报告中,递耗自然资源通常是指各种矿物质(miner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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