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之间的划分
目前,城市、城镇、农村、乡村、村镇、集镇等概念都是对我国社会区域的表述,但是无论在学术研究还是实际社会经济工作中,人们对这些概念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很大分歧。其原因,一方面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入了社会剧烈变动的转型期,城乡社会结构和区域形态发生了新的变化,一些新的称谓便应运而生。另一方面,我国实施了主要通过大力发展中小城市和大力发展小城镇加速实现城市化的战略,对设市和设镇的标准进行不断地调整,不同的表述存在着各自的必要性;同时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够,导致在城市、城镇、农村、乡村等概念使用和数据统计上口径不统一等问题。而小城镇概念的引入和相关研究的兴起,加剧了上述概念的混乱。
为此,国家统计局曾于1999年12月制定并发布了《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下简称《试行规定》),该规定主要以国务院关于我国市镇建制的规定和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划为依据,将我国地理区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其中城镇包括城市和镇,乡村包括乡和村(表l一1)。但由于《试行规定》对划分方法叙述较多,操作比较复杂,使得该标准在各专业难以推广;除人口调查以外,其他各专业基本未采用《试行规定》,致使各部门、各专业的城乡划分口径不统一,统计数据不一致的问题依然存在。②因此,国家统计局于2006年3月叉发布了《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