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物业与物业管理服务总论<br> 专业的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必须掌握好物业管理服务的专业术语和基本概念。本章讲述了物业管理服务基本内容和物业管理服务知识体系。<br> 考虑到许多人士是刚刚步入物业管理服务行业,或准备步入此行业,我们还特别指出了系统学习物业管理服务知识的几个途径,以及如何获取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所必需的岗位证书。<br> 物业管理服务,是指对“物”的管理和对“人”的服务。本书所提及的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和物业管理服务是同一概念。<br> 第一节 物业与物业管理服务<br> 一、“物业”一词的来源<br> “物业”这个概念,对做物业管理的人来说是必须了解的,因为搞清了这个词的含义和出处,可以消除物业管理一开始给人的那种繁杂而又神秘的感觉。<br> 其实,“物业”一词不是外来词语。据《汉语大词典》记载,在宋朝李纲的一份奏章中就有“在京有物业者……”的记录;元朝石子章《竹坞听琴·楔子》中也有“将我那家私里外田产物业……”的记述;近代史料《辛亥革命·洪全福起义档案》中也有“教堂教民物业……”的话;所以说“物业”一词是我国古已有之。<br> 我们现在所讲的物业管理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的英国。当时英国工业正处于一个发展的高涨阶段,对劳动力的需求很大,所以就有大量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造成了严重的房荒。一些开发商就相继建起了简易住宅,以低廉的租金租给贫农和工人家庭居住。由于环境恶劣,承租人拖欠租金也很严重,而且人为破坏房屋及其设施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业主的经济收益。当时,有一位名叫奥克维娅·希尔(Octavia Hill)的女士为其名下出租的物业制定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要求承租人严格遵守,出人意料地获得了成功,不仅有效地改善了居住环境,而且还使业主和承租人的关系由原来的对立变得友善起来,她的这些管理方法也被当地人士纷纷效仿,可以说奥克维娅·希尔(Octavia Hill)女士首开物业管理之先河。从那以后,物业管理工作逐渐被业主和政府有关部门重视,物业管理逐渐成为一个固定行业,不断发展成熟,并被普遍推广到世界各国。迄今为止,物业管理作为现代化城市管理和房地产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上十分流行并获得了蓬勃发展,被人们视作现代化城市的朝阳产业。当今世界,英国的物业管理水平仍是世界一流的。<br> 香港的物业管理源自英国,并根据地处亚洲的实际情况及区域特点,又有了创新和发展。<br> 20世纪80年代,随着全国住宅小区的兴建,现代物业管理从香港传人我国内地。<br>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至改革开放以前,由于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再加之其他一些原因,所以在这一时期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基本上就不使用这个词汇了。一直到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房地产业的发展,现代物业管理经由香港地区传人我国的东南沿海一带,并开始在大陆逐步推广。所以当时人们普遍认为“物业”一词来源于港、澳及东南亚一带的地区和国家。“物业”的英语单词为“Estate”或“property”,含义为“财产”、“资产”、“拥有物”、“房地产”等,也有人认为“物业”是由西方引译过来的一个词汇。在西方国家,“物业”的含义十分宽泛,而现在我们所使用的“物业”,是一个狭义的范畴,只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br> 在港、澳地区,物业是人们对单元性房地产的称谓。根据李宗锷先生所著的《香港房地产法》一书解释:“物业是单元性地产,一住宅单位是一物业,一工厂楼宇是一物业,一农庄也是一物业。故一物业可大可小,大物业可分为小物业。”此处的“单元”是指整体中自成系统、自为一组的建筑单位。<br> 此处强调“物业”一词不是外来词语,也是有其特殊意义的,就是中国很早就已经涉及了物业管理,一虽然现在的“物业”一词与我国古代“物业”一词的概念有所不同,但不可否认,它们有其相同的地方。现代物业管理传人我国内地虽然不长时间,但我们不是天生的门外汉,只要能充分借鉴外国的先进物业管理理论和方法,结合我国国情,就一定能走出有中国特色的物业管理服务新路。<br> 二、物业、房地产、不动产三个概念的异同<br> 从事房地产业或物业管理服务,在日常工作中或接触的许多文件里,经常可以看到这三个词语。为此,我们应该对这三个词语的概念进行了解。<br> 物业、房地产、不动产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三个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房地产业基本术语标准》(JGJ/T30-2003)三者的定义如下:<br> 物业(property)指正在使用中和已经可以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及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相关场地等组成的单宗房地产以及依托于该实体上的权益。<br> 房地产(real estate,real property)是指可开发的土地及其地上定着物、建筑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br> 不动产(immovable property)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不能分离的他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br> 房地产一词的使用贯穿于房屋从开发、营销到使用、管理的全过程;不动产强调的是它的不便于移动性;物业则侧重使用、服务和管理角度。<br> 物业管理中的“物业”是房产和地产的统一体。国际上,“物业”是一个通用的习惯词汇,与房地产、不动产表达同一种含义,而在我国,“物业”则有其约定俗成的内涵,其与房地产、不动产的区别是:<br> 1.称谓领域不同。<br> 一般来说,“房地产”是经济和行政法及商务事务中比较常用的称谓,“不动产”则是民法惯用的词汇,而“物业”则通常指单元性的房地产。<br> 2.适用范围不同。<br> “房地产”与“物业”在某些方面可通用(如基于狭义房地产概念),但“物业”一般多指单项具体的房地产单位(如单项的房产、地产);而“房地产”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一个城市所拥有的房产、地产及其组合。即“物业”通常用于个体,“房地产”通常用于整体。因此,从宏观的角度来看,一般常用“房地产”,而不用“物业”。如“房地产业”绝对不可以用“物业”或“物业业”代替。但尽管如此,在某种情况下,两者又是可以通用的。<br> 3.概念外延不同。<br> 一般而言,“房地产”概念外延是包括房地产的投资开发、建造、销售、售后管理与服务等整个过程。“物业”虽可用来指某项具体的房地产,然而,它却仅仅涉及房地产交易、售后管理服务这一阶段或区域。所以,两者既有宏观与微观的区别,还有全体与部分之差。<br> 掌握了这三个概念,便于物业管理或房地产工作的行文规范,也便于了解有关国家政策法规的所指。<br> 各类建筑物可以是一个建筑群,如住宅小区、工业小区等;也可以是单体建筑,如一幢高层或多层住宅楼、写字楼、商业大厦、综合商住楼宇、公寓、别墅、工业厂房、仓库、体育场馆等、停车场等;同时物业也是单元房地产的称谓。配套设施、设备,如市政公用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交通设施等;场地,是指庭院、绿地、干道等。<br> 三、物业的分类<br>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把物业划分为不同的类型。角度不同,分类不一,其对物业管理的意义也不一样。从方便物业管理的角度考虑,一般可以把物业进行如下划分:<br> 1.根据物业使用功能的不同分类。<br> (1)居住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单体住宅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等。<br> (2)办公物业:供有关单位办公用的物业,主要是写字楼。<br> (3)商业物业:包括综合楼、购物中心、宾馆酒店、康乐场所等。<br> (4)工业物业:包括工业厂房、仓库、货场等。<br> (5)其他用途物业:除以上几种物业之外的物业类型,如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广播电视、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br> 2.按物业所有权性质的不同分类。<br> 按物业所有权性质的不同,可划分为私有产权物业、共享部位产权物业、公用产权物业、集体产权物业、国有产权物业等类型。<br> 3.按物业的所有权人的多少分类。<br> 按物业的所有权人的多少,可分为单一产权物业和多元产权物业等。<br> 物业的分类没有统一标准。角度不同,方法不一,则分类就会不同,一般都是大同小异。书面上进行划分只是有利于对物业这一概念的理解。<br> 四、物业的特征<br> 1.固定性<br> 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必然依附于一定的地块,建成以后,在一般情况下是搬不走、挪不动的。这就是说物业具有不可移动的固定特点。所以,在建造物业之前,一定要有长远观念,在各级政府规划部门的规划范围内,进行精心策划,在施工中,要严格管理,保证质量。新建的物业,要和周围环境协调一致,创造良好的自然环境。<br> 2.耐久性。<br> 物业的建造,一般都需要较长的时间,物业的使用时间就更长了。我们经常看到在建筑中提到“百年大计,精心设计”的口号,说明建筑物一般是要使用数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特别是具有纪念价值和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更应当长久的保护下去。<br> 3.多样性。<br> 物业范围非常广泛,规模各不相同,高矮大小悬殊,形状各有差异,颜色五花八门。居住用房、商业大厦、写字楼、工业厂房、仓库、寺庙、文化娱乐场所、体育竞赛场馆等,以及这些建筑物的配套设施、水、电、气、暖、树木、花草等,可以说物业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而且每一格单体物业又有独到之处。物业的多样性构成了城市乡村的不同风格,更加显示物业区域的风采。<br> 4.高值性。<br> 物业,不仅具有使用价值,而且应当具有较高的观赏价值。各种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以及场地的综合价值是很高的。尤其在人口密集、可用土地较少和人口逐渐增多的大、中城市,物业的价值就更高了。因此,如何为业主的物业保值、增值,自然就成了物业服务企业的重要职责。<br> 5.权益性。<br> 《房地产业基本术语标准》特别强调不动产、房地产、物业都不仅包括相关物质实体,而且包括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物业的法律属性集中反映在物权的关系上。在我国,房地产物权是指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的房屋的所有权及其占有土地的使用权。<br> 房地产物权比其他商品财产权的结构更为复杂。购人物业就意味着购入一宗不动产之所有权(物权),而且物业的所有权不只是一项单项权利,而是一个权利束,拥有多项权能,如租售、抵押等,形成一个完整的、抽象的权力体系。在这一权利体系中,各种权利可以以不同形式组合,也可以相互分离,单独行使、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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