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权私有收益主要体现在控制权持有过程和控制权转让过程中。
控制权转移是一种典型的外部资产重组形式,也是一种产权式重组。现有的文献对在控制权转让过程中体现出来的控制权私有收益的计量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常用的计量方法有三种,这三种计量方法虽然具有各自的针对性,但是在控制权收益的定量研究中都得到了充分的应用。①从现有研究结论中可以看出,在我国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过程中,控股股东的私有收益确实存在,而且还处于一个较高的水平。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原有控股股东通过股权重组的形式,获得了超额收益。而新控股股东之所以愿意为其购买的具有控制权的股份支付溢价,是因为其在此后的持有控制权的过程中,同样可以通过多种资产重组的方式,从上市公司中转移利润,以弥补其在取得控制权时支付的溢价,并从中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
在持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过程中,控股股东获取私有收益的主要方式是关联交易尤其是带有重组性质的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具有明显的控股股东利益导向。关联交易的过程产生了利益的流动。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按照利益流动的方向可以分为利益输入型和利益输出型。一般来讲,控股股东接手上市公司初期,为了筹资的目的或者迫于舆论的关注,都会通过资产置换、高价购买上市公司资产、低价向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等方式,将利润转移给上市公司,本书称之为利益输入型关联交易。而在控股股东接手上市公司后期,尤其是在上市公司完成增发融资之后,控股股东往往会通过相反的资产重组形式,如资产置换、低价购买上市公司资产、高价向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等,将利润从上市公司转移到控股股东自身,本书称之为利益输出型关联交易。利益输入型的关联交易是利益输出型关联交易的前提和基础,利益输出型的关联交易是利益输入型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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