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权分置情况下,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流通股股东的资产增值靠股票的市场提升和企业竞争力提高,而非流通股股东的资产投资收益主要取决于净资产的增加,与市场走势毫无关系。所以,控制权争夺往往是为了获得更多的控制权私有收益和利用上市公司的配置和增发等特权募集更多资金,损害广大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因此,在控制权转移过程中,新控股方会支付高于净资产的控制权转移溢价以获得更多的控制权收益,而原控股方获得控制权转移溢价收益。近几年,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控制权转移过程中由大股东控制的非流通股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即可获得上市流通的资格。这样,大股东通过控制权的协议转让获得上市流通资格的目的越来越明显。<br> 总之,在我国资本市场和控制权市场的特殊背景下,通过研究我国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溢价的影响因素,对揭示控制权转移动机和控制权转移过程中的利益流动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即使是在我国实现股权分置改革与实行股票全流通后,研究我国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溢价也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第一,股票全流通后,改变的只是股票的流动性和控制权定价的基础,但控制权转移溢价存在的事实不会改变。第二,股票全流通后,大股东控制的股权结构不会有太大的改变,控股股东通过控制权转移而获得控制权收益的基本动机不会改变,各利益相关者对控制权转移溢价的影响依然存在。所以,目前研究控制权转移溢价问题也会对未来的研究提供可以借鉴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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