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约束
(1)公司章程约束。公司章程是企业的大法,应对企业中的各种利益主体的责权利及其行为做出规范性的规定,包括对高管人员的责权利及其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任何人作为高管人员进入企业,都必须遵守章程的规定,受到章程的约束,按照章程行事。因此,公司章程是对高管人员的重要约束力量。现在的问题是,我国不少企业对章程的制定非常随意,其程章根本发挥不了应有作用,结果失去了对高管人员的应有约束力。这就要求我们要认真制定好公司章程,使公司章程成为高管人员的重要约束机制。
(2)合同约束。所谓合同约束,就是指高管人员进入某个企业时,必须与企业签订受法律保护的任职合同,这种任职合同对高管人员的责权利做了明确规定,尤其是对高管人员离开企业时,对企业在商业秘密、技术专利、竞争压力等方面应负的责任,都做出严格规定,从而成为对高管人员的有效约束。美国在这方面做得非常好,任何高管人员受聘任,都要签订严谨的聘任合同,而且还附有规定高管人员在与企业解聘时不能泄露企业秘密和企业专利技术,一定时期内不能加入原聘任企业竞争对手的行列和增加原聘任企业竞争压力的补充协议,并且,聘任合同的制定是由中介机构(而不是企业及高管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来制定,以保证合同的公正性和约束性。因此,我们应该建立和完善高管人员的合同制度,以保证对高管人员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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