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治理
一、公司的本质
任何一种社会存在都不可能只成为某一学科的研究对象,公司也不例外。公司既然是法律授权成立的法人,因此必然涉及法学对公司的认知,但是公司的营利性本质又使得公司成为经济学研究的对象。对于公司本质的认知,法律和经济学具有不同的切入点。一般而言,法学强调法律对公司法人资格的确认,因此必然涉及国家权力的介入;经济学强调公司是解决市场交易成本的制度设计,认为公司是一系列契约,因此暗含着排除了国家权力介入的倾向。两者的研究视角均具有一定合理性,关键取决于立法者或者法学研究者的价值取向,究竟是倾向于管制,还是倾向于自由。
(一)法学视角中的公司
对于公司的本质,大陆法系形成了三种学说,即法人拟制说、法人实在说和法人否认说。这三种学说的产生具有不同的时代背景,因此形成了各自独立的对公司本质的认识。
1.法人拟制说(artificial person)
14世纪以后,后期注释法学派巴特鲁斯等人建立了“法人拟制说”,认为,只有自然人才是实在的人类,法人则是无肉体、无精神的观念上的存在,是法律的拟制产物。18世纪末期,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进一步发展了法人拟制说,他认为,民事主体必然要具有意思表示的能力,否则就不能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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