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经营。它们以国有股的股东身份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选择管理者、影响控股参股企业的投资决策以及转让股权等权力,而不干涉被投资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对包括国家在内的股东投入到企业的资产拥有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这种企业不再隶属于政府机构,它们是无上级主管部门、无行政级别的独立法人实体。<br> (三)国有产权的重组<br> 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不仅要明晰产权关系,更重要的是要对传统的国有产权关系进行重组,以形成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新的财产组织形式。<br> l所有者(投资者)主体的多元化。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组必须实行所有者(投资者)主体的多元化。在某些西方国家,虽然也允许建立私人独资公司,但是由于这种公司很难把投资者个人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分开,社会不容易对它们进行监督,这种公司的信誉较低,不容易发展,在公司总数中它们所占的比例较小。我们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是要有效地实行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所有权的分离,实现政企分开,摆脱行政机关对企业的直接控制,解除国家对企业承担的无限责任,使企业真正成为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因此,对绝大多数企业来说,进行公司化改造,必须以实现所有者(投资者)主体多元化为前提条件,并根据国家规定和自身的不同情况,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br> 实现所有者(投资者)主体多元化,除实行分级所有外,还可以有多种形式。包括采取各种方式吸收职工入股;资产折股,明确产权,变为股份制经营;一些退休职工很多,负担过重的老企业,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可将部分国有资产划归职工集体持股,以解决退休职工的工资和其他社会保险问题;经过有关的部门批准,将企业的部分资产折股变卖;通过发行股票,增加企业的资本金;在企业横向联合中实行股份制经营;在企业兼并中实现所有者主体(投资者主体)多元化;个人承包、租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承包者(租)增加对企业的投资;某些新建企业一开始就可以实现所有者主体(投资者主体)的多元化。<br> 2.股东权益与公司法人财产权。投资者给企业投资,就成为企业的股东。按照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拥有股东权,包括收益权、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力;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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