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董事会的监督职能
随着现代公司治理准则的推行,公司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董事会的独立性对公司治理的作用表现得越来越明显。研究表明外部董事的独立性越高,盈余管理水平越低,与更少的财务作假有关(Xie et a1.,2003;Chen eta1.,2006;Fich and Shivdasani,2007;Dahya et a1.,2008)。这表明董事会的独立性是董事会职能有效发挥的充分条件,董事会的独立性越强,越能提高董事会对管理层的监督作用和对公司治理的指导作用,进而提高公司价值。王跃堂等(2006)发现公司价值和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之间是正相关关系,并且后者认为这种关系是显著的。同样董事会的独立性也引起了政策制定者的高度重视,1993到2000期间,至少18个国家公开发布公司治理的指导准则,该准则提议公司董事中外部董事代表数量的最小值(Dahya and McConnell,2005),并且新的交易所上市标准的基本条款中的一条就是:董事会中过半数应是外部董事(Wintoki,2007),两年之内大幅度提高独立董事的比例,足以说明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国际的实证研究来看,结果不尽一致。Park和Shin(2004)研究加拿大公司的董事组成对盈余管理做法的影响,发现表明增加外部董事人数并不能提高治理条例自身的效率,特别是在许多股权高度集中并且外部董事的劳动力市场不完善的司法管辖区。Gillan和。Mar-tin(2007)对安然事件后的公司治理的调查研究表明即使增加董事会的独立性将改变安然公司的战略方向或者是阻止安然的倒闭的结果是不明显的。值得一提的是,与美国的单一董事会结构不同,一些欧洲国家的董事会通常是双层制董事会,由董事会和监事会构成,并且,在德国,职工代表参与监事会是法律命令。Fauver和Fuerst(2006)研究表明劳动者参与董事会可以提供有价值的第一手经营管理知识,有利于公司董事会做出更好的决策。同时作者发现职工代表能提供有力的监督并且也降低了公司的代理成本。此外,研究显示公司内部需要的协调越大,通过明智地使用职工代表参与监事会,治理效率潜在提高的可能性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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