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招标采购中的舞弊手段
第一部分: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
手段一:借招标采购之名蒙蔽过关
应用招投标方式采购产品,多数人认为是行之有效的好办法,可以增加采购活动的透明度,监督采购人员或经办人员的舞弊行为。实际管理中,招投标制度确实见到了成效。但是,给人的错觉是:凡是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采购就是合理的,就是符合内控制度没问题的,所采购产品的价格也就一定合理。由此,一些审计人员在对采购审计时,只要看到是招投标方式采购,就作为免审查事项。然而,一些采购机构和人员往往利用审计人员错觉“做文章”,出现采用招投标方式采购的价格比非招标方式采购的价格还高出一截的反常现象。
案例:
某一单位招标方式采购复印机一台,审计人员检查招标记录、招标资料和评标人员签字,未发现异常。但通过网上查询发现,该规格型号复印机报价比采购价还低34.82%。进一步审查核实,采购该产品的招标活动中,产品使用部门选定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提供价格作为招标价格的依据,很明显其产品使用部门在招标前与选定供应商进行过“亲密”接触。
防范技巧:
招投标采购行为中的舞弊行为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我们要观察、分析、评价招投标活动的有效性;要采用查看招投标资料,对比招投标资料与采购物资合同是否一致,实施招标采购与非招标采购的差异分析等,证实招投标采购的真实性、有效性。
手段二:擅自开标、换标
这种手段通常有下列表现形式:招标人在公开开标前,私下开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将有关情况泄露给特定投标人,并协助特定投标人更改标价或者协助特定投标人撤换标书。
依照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公开,在此之前标书必须保密,并不得随意更换,以防止投标截止时问之后与开标之前仍有一段时间间隔,给不端行为造成可乘之机。标书在未公开前被视为一种商业秘密,对于任何投标者都是保密的,这样使得每个投标者,无论提交时间早晚,也无论其与招标者的关系远近,都能在同一起跑线上,凭借自己的实力公平竞争。
如果招标人擅自协助特定投标人,更改标价、撤换标书,既未经法定程序,也不是由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误解,或投标文件的遗漏等原因,仍私自开启了标书,不符合合法的修改、补充、撤回标书的条件,就构成违法行为。
防范技巧:
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都要严格按照招标制度要求,在监督部门人员监督管理下公开启封开标,确保招标的公平、公正性。
招标投标过程也是合同订立的过程,依据契约自由原则,开标前投标人有权撤回、修改、补充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是投标人修改、补充和撤回要受到严格的限制。
首先,修改与补充的原因是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由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和认识水平不一,有些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发生了误解,或投标文件对一些重要内容有遗漏,投标人需要补充、修改的。其次,补充、修改的时间,必须是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前,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最后,要求补充、修改和撤回应依照严格的程序进行。
因此,在公开开标前,任何人都无权开启标书。为了防止泄密,投标文件必须密封,没有密封,或发现曾被打开过的痕迹,应被认定为无效的投标。可见,开标是招标投标的一个重要环节,标书的保密性,直接影响到整个招标投标过程的公正。
手段三:标底泄露或标底不准
在某些项目的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可能设有标底。设立标底的做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投标制的一个具体表现,主要是针对我国目前采购市场发育状况和国情采取的措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招标人一般将标底作为衡量投标报价的基准,过分高于或者低于标底的报价将被拒绝。
根据《招标投标法》开标前标底是保密的,任何人不得透露标底。但是设立“标底”进行招标采购,其信息的保密性有时无法得到保证,很容易滋生出各种各样的舞弊或腐败问题。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一旦设立了“标底”,就等于基本上确定了招标采购项目的“中标”和“成交”价格。
因而,不少的供应商或潜在的投标人等不重视其对招标内容的“响应”程度,而是千方百计地从多渠道、多角度去“打听”这“标底”的情况,从而使得一些编标人员、招标采购的工作人员、评标人员等都成了被腐蚀和拉拢的对象。对一些经不起“攻关”或“诱惑”的工作人员来说,往往就会跌倒在“钞票”面前。因而“泄标”现象频繁发生,一些腐败或违法乱纪的苗头已经是屡见不鲜了,这就严重地扰乱了招标采购的市场秩序。
案例一:
有一个公司的招标人在计算标底时,误将本来为780万~800万元的标底额写成78万~80万元。在收到的三个投标书中,只有一人的投标价均大大高于80万元。事后招标人以标底额有误为由要求宣布招标无效。在这里暂不考虑招标人能否以标底有误为由宣布招标无效。假设严格按照标底来衡量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话,投标人能否将其投标报价限定在标底额范围内,就显得至关重要。本例中,我们可以凭常识判定,招标人制定的标底就存在着被泄露的可能。
案例二:
傅某,原系西部某市自来水公司总经理。1998年9月,傅某经该省外贸厅原厅长毛某介绍,认识了时任某市宁港实业有限公司经理的王某。当时,王表示想参与该市供水扩建项目的工程招标,希望能中标,并请傅某在其投标时给予支持和关照。为了使王某在该项目日元贷款的维修运输机械设备上中标,傅某在投标前将内部已定的机械设备、特种车辆型号、产地以及关键的技术参数和价格透露给王某。2000年4月,王某以其在香港的公司投标并中标,标的为2.59亿日元。
2000年6月,傅某又以邀标的形式,邀请王某参加建材的投标。在开标前,傅某又将内定的水泥、钢材标号及产地要求等情况告诉了王某,使王某的公司顺利中标,标的金额为3.31亿日元。以上两个标的总金额为5.90亿日元。
王某为感谢傅某对其的关照,在2001年4月,邀请傅的妻子李某赴香港旅游,并用她的名字在香港某行存入10万美元,将存折交她带回内地。2002年12月、2004年4月,傅某和妻子,先后两次赴香港取回3万美元和7万美元,除送给毛某1万美元外,余款被其兑换为人民币用于购买国债及以亲属名义存入银行信用卡。
防范技巧:
标底是衡量投标报价准确程度的一把尺子,既严格保密,又要保证准确。重点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是从事标底编审的单位要严格把好编审关,实行编审严格分开,严禁以编代审。标底审定后经审查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密封,售标时要严格保密。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以防止有些公司利用标底的作用大做文章,把标底泄露给关系单位,使其报价在评标时获得客观优势,造成投标人之间因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不公平竞争,同时还容易引发其他的不公平竞争。
二是要编制高质量的标底。比如说针对建材行业,工程造价等比较复杂就需要聘请技术过硬、信誉高、实力雄厚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标底和工程量清单,使编制出的标底符合社会平均水平,防止高估冒算,防止工程超额利润的发生,降低围标的期望收益。
手段四:半招半送
由于一般的公开招标项目金额大,其中相关的小项目又多,为此,有些采购人,为了逃避采购的监督与管理,或出于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有时会采取“化整为零”等办法分解采购项目。如有的将一个大项目人为“肢解”成若干个小项目分别采购;有的将主体项目实施公开招标,而将其他辅助项目等“隐匿”起来,另行进行采购或者直接卖人情送给某单位等等,所有这些都是有意规避公开招标的不法行径。如某项工程造价80万元,配套的道路、景点、绿化80万元,共160万元,而基建部门负责人仅将建安部分招标,把配套工程以工期紧、易管理等为借口按照增补合同形式确定原施工单位施工。这样做的后果可想而知,其他部门的工程质量根本无法保证。
案例:
2003年5月,某县广电大楼(广电技术中心)建安投资支出1113.53万元。经审计局深入调查发现,有些工程结算上只有领导签字而无经办人员签字,且项目零散,存在肢解工程项目的情况,部分装潢工程未进行招投标且发包给无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有多个项目未经决算审计直接进行款项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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