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相关文件的规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即受益水平与企业在职工提供服务各期的缴费水平不直接挂钩,企业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按照规定标准提存的金额,属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所称的设定提存计划。设定提存计划是指企业向一个独立主体(通常是基金)支付固定提存金,如果该基金不能拥有足够资产以支付与当期和以前期间职工服务相关的所有职工福利,企业不再负有进一步支付提存金的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因此,在设定提存计划下,企业在每一期间的义务取决于企业在该期间提存的金额,由于提存额一般都是在职工提供服务期末12个月以内到期支付,计量该类义务一般不需要折现。
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对职工的义务仅限于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政府或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缴费的部分,没有进一步的支持义务,均应当按照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设定提存计划相同的原则处理;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问根据规定标准计提,按照收益对象进行分配,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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