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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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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CEPA协议及其实施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3699948
  • 作      者:
    慕亚平,代中现,慕子怡等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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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慕亚平,男,河南滑县人,1956年7月出生。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生导师,WTO与CEPA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广东法官学院教授。兼任中国国际经济法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WTO研究会理事,广东省国际法研究会副会长。广州、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执业律师。“四五”普法、“五五”普法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成员。
    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国际经济法、涉外法律问题、涉港澳法律问题。
    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国国际法年刊》、《法学评论》、《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政法论坛》、《法学杂志》、《法商研究》、《学术研究》、《中山大学学报》等重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00多篇,包括《BOT的法律问题与我国BOT立法》(《法学研究》)、《健全我国外资并购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探析》(《法学研究》)、《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发展模式之探讨》(《中国法学》)、《(海洋法公约)生效后的新形势和我国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法学评论》)、《CEPA协议实施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暨南学报》)、《经济全球化:中国的现实选择及法律对策》(《学术研究》)等。
    主持、参加多项国家级、部省级课题: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内地与港澳台在WTO中‘一国四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参加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反对国际恐怖主义与国际法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WTO规则与国内经济法律的关系及一其国内法模式研究”,国家教育部重大项目“港澳珠江三角洲地区法律冲突及其协调”,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深化粤港澳合作中的法律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等。
    独著、主编、参著专著、教材30多部,个人撰写350多万字,包括《WTO中的“一国四席”》(法律出版社)、《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区域经济一体化与CEPA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和平、发展与变更中的国际法问题》(法律出版社)、《国际法原理》(人民法院出版社)、《当代国际法论》(法律出版社)、《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广东人民出版社)等。
    本人多次被评为优秀教师、先进个人,曾荣获美国安泰奖励金奖、日本世川良一奖教金奖、广东省政府奖、广东省法学会20年法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等。
    代中现,男,河南平舆人,1972年2月出生。中山大学国际商学院讲师,中山大学公共管理学博士后,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学博士,中山大学国际法硕士。
    主要研究方向:国际贸易法、国家投资法和国际知识产权法,重点是自由贸易区在中国区域协调发展中的制度运作研究。
    著有《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参著、参编《国际经济法新论》、《当代国际法论丛》、《国际经济法》教材等数部。在《法学》、《法商研究》、《学术研究》、《国际法》(人大复印资料)、《国际经济法论丛》、《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华东政法学院学报》、《河北法学》、《法律与社会》、《电子知识产权》等重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主持和参与5项国家级和省部级课题。
    慕子怡,男,河南安阳人,1984年4月出生。
    香港城市大学国际法经济法博士研究生;美国维克森林大学(Wake Forest University)法学硕士。
    主要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研究重点为国际争端解决、国际贸易法。
    在《政法学刊》与《US-China Law Review》等重要期刊上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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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CEPA协议及其实施中的法律问题研究》在内容上,研究报告各部分内容联系紧密,逻辑性强;整体内容完整性与创造性并存,理论性与实践性兼顾。项目负责人紧紧围绕CEPA协议及其实施中的法律问题这一中心,抓住CEPA协议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突出性矛盾及问题(诸如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服务提供者的条件和标准、保障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公司定义等问题),在充足的理论资料与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较为系统地提出了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中国实施CEPA以及其他FFA具体可行的路径和方案。具体阐明了以下主要内容:(1)探讨了CEPA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尤其在我国区域经贸合作战略中的影响及存在的国际法问题;(2)结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条约法原则、国家组织法规则等相关领域的内容对CEPA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予以阐述;(3)研讨了CEPA与我国签订的RTA的关系与协调问题和CEPA与泛珠三角经济合作的关系与协调问题;(4)确定了CEPA在我国区域经济合作战略中的先导地位,阐述其应发挥的重要作用,进而探讨CEPA是WT0框架下区域经济合作的新模式;(5)总结并分析了CEPA各个不同阶段的不同规定和实施情况,探讨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规则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内地与港澳的进一步经贸合作;(6)结合国际上典型并具有影响的区域经济合作的成例的研究,探讨了CEPA机构安排与争端解决机制构建的法律问题,寻求更合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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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CEPA的框架内容及评析
    CEPA作为在WTO基础上的自由贸易协定,在内地与港澳之间已经构建起一种相互合作的自由贸易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贸易便利化三方面,力图达到比在WTO框架下更加优惠、更加紧密的经济交往和合作。从2003年起,三方试图尝试由CEPA作为履行WTO承诺的过渡方式。几年的实践表明,CEPA所建立的在一国范围内、不同单独关税区的自由贸易区给三方的经济都带来了促进,已不仅仅只是一种应对WTO的工具,反而成为一种增强经济合作和促进政治融合的有效方法,并且为后来能在中国-东盟构建更广泛的自由贸易区提供了一种模式。
    此外,为加强粤港之间的经贸合作,香港与广东省政府于2008年5月起在广东省就实施一系列先行先试的服务开放及便利化措施的事宜进行磋商,并获得中央人民政府的批准,将部分措施纳入了安排《补充协议五》的范围之内。这些先行先试的措施有些是纳入《安排》之内的,还有一些是尚未纳入《安排》的。譬如总共25项措施中的17项纳人为《安排》的开放措施,涵盖会计、建筑和相关工程、医疗、人员提供与安排、环境、社会服务、旅游、教育、海运、公路运输及个体工商户等;另外涵盖在旅游、教育、环境、广告及分销服务这几个领域的其他8项措施不包括在《安排》之内。在前不久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六》的开放措施中共有9项是以广东省为试点的措施,涵盖法律、会展、公用事业、电信、银行、证券、海运及铁路运输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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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上篇 CEPA的内容、性质及实施情况解析
第一章 CEPA框架内容及实施情况概述
一、CEPA的框架内容及评析
二、CEPA实施情况
三、CEPA仍然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 CEPA的法律性质及定位
一、CEPA的法律性质
二、CEPA的法律定性——WT0框架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
全新模式

第三章 CEPA与WT0的关系
一、WT0为CEPA及区域经济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CEPA及区域经济合作应当受WT0的约束和调整

第四章 CEPA实施的深化与扩展
一、泛珠三角区域合作
二、深化粤港澳合作,对CEPA先行先试
三、签署两岸经济合作协议

中篇 CEPA中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第五章 改进CEPA中的原产地认定标准
一、CEPA附件2对原产地认定标准的规定
二、CEPA中原产地规则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
三、解决认定原产地标准相关问题的建议

第六章 应当明确“公司定义”。防止“溢出效应”
一、“香港公司”定义问题的意义和目的
二、定义“香港公司”面临的难题与存在的问题
三、定义“香港公司”的借鉴和建议

第七章 明确服务提供者资格和准入标准
一、“服务提供者”定义与资格确定
二、服务提供者的准入标准(防止溢出)

第八章 健全CEPA下的机构安排
一、区域合作应当具有完善的机构安排
二、典型区域经贸合作的机构安排模式及启示
三、CEPA现有规定下机构安排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四、关于完善CEPA机构安排的几点建议

第九章 构建CEPA框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
一、CEPA中没有争端解决的具体规定
二、建立CEPA争端解决机制模式的选择
三、CEPA下建立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议和设想

下篇 CEPA实施中的几个具体领域的法律问题

第十章 CEPA框架下推进内地与港澳服务业共同发展
一、CEPA为我国内地与港澳间服务业的合作开拓了广泛的领域
二、CEPA实施中服务业面临的问题及其协调

第十一章 CEPA框架下内地与港澳医疗卫生合作的法律问题
一、内地与港澳加强医疗卫生合作的背景分析
二、CEPA中涉及我国内地与港澳医疗卫生领域合作的法律问题
三、健全CEPA框架下我国内地与港澳医疗卫生合作规范的建议

第十二章 CEPA框架下内地与港澳旅游业合作的法律问题
一、CEPA的实施推动了我国内地与港澳旅游业蓬勃发展
二、CEPA关于旅游业合作规定合乎并优于我国入世承诺
三、CEPA框架下内地与港澳旅游业合作法律障碍
四、解决CEPA框架下内地与港澳旅游业合作问题的建议

第十三章 CEPA框架下内地与港澳驰名商标的协调保护
一、CEPA与《巴黎公约》、TRIPs驰名商标保护与认定的差异
二、对我国内地与港澳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差异之比较
三、基于CEPA协调我国内地与港澳驰名商标保护之建议

第十四章 CEPA框架下内地与港澳环境保护合作的法律问题
一、CEPA有关环境保护合作的问题
二、CEPA框架下内地与港澳环保合作深化面临的问题
三、健全CEPA框架下内地与港澳环保合作制度建议

第十五章 CEPA框架下内地与香港律师合作的相关问题
一、CEPA有关法律服务合作规定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二、CEPA框架下内地与香港律师合作存在的问题
三、我国内地与香港法律服务合作存在问题的相应对策

第十六章 建立内地与香港培训业合作机制
一、内地与香港加强培训业合作的背景分析
二、内地与香港培训业合作的现状
三、内地与香港加强培训业合作的法律依据和现实意义
四、在CEPA框架下建立内地与香港培训业合作机制

第十七章 CEPA实施对我国内地利用外资制度的影响
一、CEPA的实施对我国内地利用外资产生了积极影响
二、CEPA影响了我国内地的外资法体系
三、CEPA实施变化了我国内地外资法的部分内容
后记
附录:已经完成、发表的项目中期及相关成果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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