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及职责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职的基本条件如下: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3)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4)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5)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6)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工作职责因具体企业而异,一般情况下工作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监督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发现违反财经法规、财务制度的现象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反映。
(2)负责会计业务分工,合理设置岗位,落实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操作行为。
(3)负责会计人员业务交接的监督。
(4)负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及时提出有关意见。
(5)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审批各项财务开支。
(6)负责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及会计人员的业务考核。
(7)负责审核各种财务会计报告,保证及时、准确上报。
(8)负责组织好会计年终决算工作。
四、会计工作的相关内部控制
(1)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凡是涉及款项和财务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作用的一种工作制度。
(2)会计机构的岗位设置与分工,应当满足相互控制的原则。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岗位的工作。稽核人员不得稽核自己办理的经济业务。
(3)会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办理本岗位业务。一般情况下,非本人所管辖的业务,原则上未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处理;未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委托他人处理会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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