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金融法治化的基本特点
1.从过程上看,中国的金融法治化是一个渐进演化的过程
中国的金融法治化并非一蹴而就。回顾三十年金融法治化进程,可以发现其带有显著的渐进演化特征,无论是法律体系、监管体制还是人们对金融法治的认识,都是渐进形成和完善的。以规范银行业的法律体系为例,银行业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一是1983年国务院颁发《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职责,厘清了中国人民银行同其他银行及金融机构的关系。二是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总结了过去一段时间金融改革的成果,初步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当局的职责,明确规定了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原则和经营范围。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上述两法是在中国确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在总结十几年金融改革经验基础上形成的。四是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并修改《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上述修改和立法适应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金融开放的新形势,满足了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和中央银行职能调整的需要。银行业法律体系形成完善经历了行政法规一法律一法律修改的过程,清晰地表明了中国金融法治化的渐进过程。
2.从主导因素上看,行政权力在中国金融法治化过程中起主导作用
行政权力在中国金融法治化进程中一直以来都起到主导作用,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权力主导了金融市场法律规则设计。回顾三十年来的中国金融改革,其基本历程表现为由计划金融体制向市场金融体制的转变。在计划金融体制下不存在金融交易和金融市场,因而也不存在金融市场法律规则。改革开放以后,在向市场化转型过程中,由于此前并不存在金融市场,因而行政权力承担着培育市场的重任。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