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说:“社会的总劳动力,表现为商品界全体的价值的,虽然是由无数个别的劳动力所形成,但在此。是被看做一个同一的人类劳动力”①这就说明了凡是生产商品的各个个人的劳动,是当做商品社会总劳动力的一部分,才成为价值,也才成为同一的抽象人类劳动。然而,个人的劳动要成为社会的总劳动的一分子的话,它的劳动生产物首先必须能满足社会上的需要,要以商品的交换为前提。在交换中,首先成问题的是商品的使用价值,如果一种商品对于社会不是使用价值,那么,商品所有者从一开始就不可能进入交换。因此人类的劳动,只有在他的生产物能够满足别人的需要时,才是社会的劳动,也就是说,对于别人是有使用价值它才能进入交换。从而,这说明了人们是作为一种能够满足别人欲望的产品的所有者,与别人发生经济关系。在这个关系当中,于是就发生产品交换的标准问题。这种标准当然不是与人们特殊欲望有关联的产品的效用问题,这种标准当然又不可能是属于商品它本身性质以外的东西。这里就出现各人支出于生产的劳动时间问题,但是各个个人的劳动时问,并不能立刻成为共通的尺度。这种各个个人的劳动,必须经过社会上交换双方的竞争,经过平均化的过程而还原为等一的单位。这种平均的劳动,由于时间与地点的不同,当然有所不同,但在一定的时间与一定的空间的条件下,它是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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