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马克思的发展模式看,所有制不是目的,而只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发展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因此,“消灭私有制”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通过铲除剥削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使广大劳动者获得经济上的解放;是通过消灭旧的分工、消灭由这种分工所造成的片面性、使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得以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获得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同样,重建个人所有制本身也不是目的,而是要在个人所有制的基础上,通过共同占有,使剥削成为不可能;通过联合劳动,使劳动不再是资本增殖的手段,而是使人获得快乐和幸福的源泉,是为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提供物质基础的手段。即“活的劳动”已不再“只是增殖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的一种手段”,相反,“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只是扩大、丰富和提高工人的生活的一种手段。”因而,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是过去支配现在,……资本具有独立和个性,而活着的个人却没有独立性和个性”。而在未来的个人所有制条件下,是“现在支配过去”(287页),是具有独立性和个性的活着的个人,驾驭过去的劳动(生产资料等)不断拓展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空间领域。
总之,在发展的问题上,马克思始终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上,坚持以人为本,坚决维护最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因而,在所有制形式的选择上,马克思的最高原则永远是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正因为个人所有制不仅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迅猛发展(联合劳动既获分工协作之效,又得规模效应之利),而且又无产生剥削的可能(共同占有剥夺了一些人凭借生产资料的占有无偿占有他人劳动之权力),因此,马克思把个人所有制认定为能够得以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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