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对哪些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具有司法主管权。对受案范围的确定,既可以表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表明人民法院可以对哪些行政行为行使司法审查权,还标志着在政府信息公开司法审查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和关系,反映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的范围和程度。人民法院受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并不见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于受案范围的具体列举。其法律依据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但是,该款的规定并不具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就成为一个需要界定的问题。
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是否超出了法定的受案范围
有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受理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案件,是基于行政机关的邀约,实际上超出了法定的受案范围。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不准确的。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举的可诉行政行为的种类中,确实找不到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相匹配的内容。但是,第十一条第一款并不是受案范围的全部。《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完整规定,应该是既概括,又列举,又排除;另外,还规定可以通过具体法律、法规补充。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