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国防教育是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对全体公民所进行的一种具有特定目的和内容的教育,是国家整体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通过立法把接受国防教育作为公民的法律义务规定下来。我国的《宪法》、《国防法》、《国防教育法》等,都对国防教育作出了明确规定,全体公民都是国防教育的对象,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不履行受教育义务的主体,要进行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改的,要强制其接受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
3.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国防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国防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包括军事设施、人民防空设施、国防交通设施和其他用于国防目的的设施。国防设施是国防建设的成果,是国防活动的依托,是抵抗侵略、保卫祖国的物质条件,在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利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国家采取一 切必要措施保护国防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将军事设施的保护分为三类:一是划定军事禁区予以保护;二是划定军事管理区予以保护;三是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如通信线路、铁路和公路线,导航和助航标志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公民和组织对这三类国防设施要履行不同的保护义务。对于破坏、危害国防设施的行为,应当检举、控告或制止。破坏、危害国防设施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保守国防秘密的义务。国防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或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军事或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和教育等方面的事项。国防秘密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国防秘密信息和国防秘密载体,保守国防秘密事关国家的安危。公民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严格保守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发现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泄露国防秘密,危害国防安全与利益,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5.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我国的国防是全民国防,公民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国防建设。《国防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组织协助国防活动的主要义务有三种:一是开展经常性的拥军优属工作,二是为武装力量的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三是支前参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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