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导论
第1章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适用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适用概说
一、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的定义
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的范围
三、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适用的概念及分类
四、确定仲裁程序法的必要性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本地化理论”
一、马恩(Mann)教授的“本地化理论”
二、豪尔(Sauser-hall)教授的拟制仲裁地选择理论(imputed forum-selection theorv)
三、地域适用规范所体现的仲裁“本地化”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非本地化理论”
一、仲裁“非本地化理论”的含义
二、仲裁“非本地化理论”的具体内容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适用的其他理论
一、程序规范标准(the procedure law criterion)
二、仲裁协议准据法说(the legal continuum theory)
三、管辖权替代标准(the displacement of juris diction criterion)
第2章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效力
第一节 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一、《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约文的解释
二、执行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实践考察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存废
一、取消仲裁地国对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两种观点
二、执行国的司法监督无法取代仲裁地国的司法监督
三、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效力来源
四、内国法院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权力边界
五、结论
第3章 意思自治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的适用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选择适用概说
一、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选择适用的概念
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选择适用的理论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选择适用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一、若干国家仲裁法修订前的情况
二、若干国家新修订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后的基本态度
三、国际商会的有关仲裁实践
四、国际公约对当事人选择仲裁程序法的立场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自治
一、若干仲裁立法中的仲裁程序自治
二、仲裁庭决定仲裁程序规则时的仲裁程序自治
三、当事人仲裁程序自治与强制性规则
第4章 仲裁地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的适用
第一节 适用仲裁地法概述
一、仲裁地法的适用与仲裁程序法的选择适用
二、适用仲裁地法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 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
一、仲裁地的概念
二、若干仲裁立法中的“仲裁地”
三、仲裁地与仲裁国籍
四、仲裁地与仲裁程序法的适用
五、我国仲裁立法与实践中应确立的仲裁地
第三节 仲裁地法适用的具体途径
一、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条款规定仲裁地法的适用
二、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地法的适用
三、仲裁地法院通过对仲裁的司法干预适用仲裁地程序法
第5章 国际法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的适用
第一节 国际法作为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
一、当事方均为国家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适用
二、ICSID仲裁的程序法适用
三、以国际法为程序法的仲裁具有的特征
第二节 并存法作为仲裁程序法
一、并存法的概念
二、国际法主体与私人主体仲裁的程序法适用
第三节 国际公共政策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的适用
一、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相关的国际人权法规则
二、国际人权规则对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的具体影响
结论
附录:美国法院有关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效力的三个标志性判例
1.克罗依马依公司诉埃及阿拉伯共和国
2.贝克海运(尼日利亚)有限责任公司诉切夫伦尼日利亚公司
3.特莫里奥公司诉爱特兰提科电气化公司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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