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同一主题的变异
再者,任何依据民法一普通法的二分法来描述和分析西方法律世界的努力,均有在相当大程度上低估了民法法系之存续样态多样性的巨大危险。在实体法和法律风格的层面而言,法国法与德国法的差别,可能等同于甚或大于法国法与英国法的差别或德国法与英国法的差别。甚至在法国法和德国法均以罗马法为基础之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所采用的方案也相当不同。这要归结于罗马法诸渊源的特别性质。它们往往针对同一问题采用两套不同的规则,此者为要式合同,彼者是诺成合同,而二者皆得到通往我们现代法典化的路径。在其他情形,诸多现代法典中的悬殊规定乃基于这样的事实,即数世纪以来引致我们讨论的相关罗马法文本要么不明晰,要么甚至相互矛盾。《学说汇纂》有时还保有不同层次的法律传统。我们经常发现一些模糊之处,它们源于Justinian理顺和修改古代法学家之作的尝试,或源于其设计一个不再经由程序上的精雕细琢而产生的一般化原理的尝试。而且,罗马法诸规则、制度、概念和标准的一般化,是民法传统的一个本质特性。人们通常认为,以古代市民法为根基的古代法学家已经开启了这个过程,Justinian传承了它,后来为共同法的法学家和自然法学家进一步发展下来。有时人们会反对一般化,这种一般化在后来被认为过于空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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