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综述——《欧盟刑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与可行性<br> 第一章 《欧盟刑事法》的必要性<br> 对刑事罪犯大开方便之门,但却紧锁遏制犯罪之门。此乃目前之荒谬情形。《欧盟刑事法》的谅解备忘录对此进行了抨击。欧盟审计院(the 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在其1998年7月22日的报告中也谴责了这一情形[欧盟公报(OJC)230,第8/98号报告]。不过,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欧盟一体化的进行,以及欧盟产生了类似国家的机构(预算、欧盟文官制,相当程度的自治机构和组织,以及一系列特别司法规则),形势更加恶化。现在,欧元将要启动,欧盟一体化进程正在迈向一个新的台阶,这种情形变得日益不可忍受(详见1999年5月28日通过的理事会决议,其旨在打击伪造行为以强化欧元流通后对欧元的保护)。<br> 随着体制的演进,产生了对欧盟特定利益予以保护的需要。欧洲目前面临这样的犯罪,它们不仅发生在欧洲,而且针对欧洲,涉及多种应当通过明确、具体的欧盟法予以制裁的犯罪行为。因此,有必要明确规定影响欧盟财政利益的经济犯罪、由欧洲政府,官员所为的可能危及欧盟声誉的犯罪,以及危害单一货币信誉的伪造罪。毫无疑问,这些问题产生于欧洲,欧盟各机构理应肩负保护之责。所以,这些机构有责任制定包括刑事领域在内的保护条件和标准。这就意味着欧刑事法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已经有机地结合了起来(参见第二章)。而且,显而易见的是,欧盟下一步扩展必须有劝诫效果相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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