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让与担保设定人与让与担保权人的保险金请求权
二、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
法定担保物权不仅在内容上存在种种限制,在权利实现上也存在必须严格履行的法定程序。例如,日本现行成文法上,除去能够进行登记的机动车、船舶等物体外,就动产而言,没有能使债务人(担保设定人)保持对担保目的物占有状态的担保物权。而就不动产而言,债务人虽然可以利用抵押权来保持对不动产的占有,同时达到担保的目的,但无论在权利设定还是实行上,手续都非常繁琐,所需成本也较高。为了规避这些难点,出现了以让与担保为代表的非典型担保物权,其最大的特征在于——债务人在得以保持对担保目的物占有的基础上,将该目的物的所有权移转至债权人处,而债权人只有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才能够取得对该目的物实质上的所有权。其中,如何对让与担保中所有权移转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界定,即通常所说的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问题,是让与担保法的根本问题,它直接决定着让与担保的具体效力,决定着让与担保设定人与让与担保权人之间以及其与各自的债权人乃至一般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到与保险法的关系上,该问题的结论直接影响着保险利益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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