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平反:法律事件还是政治事件?
平反冤假错案中产生的上述法律困难,并没有产生类似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纽伦堡审判中所形成的法学理论上的紧张,也并没有导致法学理论之间的论战。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差异,一方面是由于我们的法学家刚刚从“牛棚”里解放出来,在知识力量上还没有能力来思考这样的问题,而且在我们短暂的社会主义法理学传统中,也没有这样的问题传统;另一方面,是由于平反在当时并不是要解决一个法律问题。而是要解决一个政治问题。说到底要解决曾经遭到政治压迫的社会力量如何重新登上政治舞台的问题。既然“林、江集团”在政治上已经被打倒,那么作为一种政治斗争的结果,政治上获胜的阶级或者群体力量如何来享受政治胜利的成果。因此,平反所涉及的不是知识问题或真理问题,而是权力问题和实践问题,是知识如何服务于权力并为权力行使提供正当性的问题;平反中所坚持的原则并不是追求法律所体现的普遍性真理,而是追求可变性的阶级利益。这其实也是共产党所信守的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基本原则:所谓法律的普遍性实际上是反动的资产阶级欺骗广大劳动人民的谎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捍卫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法律既然是一种工具,那么如何运用工具就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政治问题,是阶级统治的问题。因此,平反冤假错案实际上是阶级统治的一种策略性选择:通过平反重新确立政治正确性的标准,重新确立新的领导集体的合法性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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