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日本宪法和平主义的历史意义与现实意义
2001年9月11日,美国发生严重恐怖袭击事件后,美国总统以“向恐怖主义开战”为借口,先后对阿富汗和伊拉克发动了战争。对此,日本首相只有反复表示“支持”的态度。日本于2004年制定了“有事三法”、次年又制定了“有事七法”,并以支援“人道与经济重建”为名,向伊拉克派遣了自卫队。这些动向表明,日本关于战争与和平的基本立法和政策在发生巨大变化,日本正在跃跃欲试,试图通过“修改宪法”,实现“日美军事同盟的重新改组,以及真正意义上的重整军备”。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就是,促使日本从“不能进行战争的国家”向“可以进行战争的国家”转变的立法工作取得了进展。日本试图大大转变其安全保障政策,以支援和配合外国军队(特别是美国)的行动为借口,将执行“专守防卫”任务的日本军力派遣到世界上的任何地区。所谓的“国际协调”,实质上就是“日美同盟”的扩大与强化,日本国民将有可能被迫卷入“轻视联合国”和“修改宪法”(2005年,自民党公布了“宪法修改”草案)的大势之中,对此,我们不能熟视无睹。
本章主要内容如下。首先,论述“和平宪法”的制定在人类世界和平史的潮流中所体现的“普遍”价值,以及其中所蕴藏的“内在”于日本国民的力量。其次,阐述日本国民为维护当时制定的宪法,连续59年不懈努力的过程。这些努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日本国民坚决抵制了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重整军备为目的的“明文改宪”(宪法明文规定的修改),尤其是关于国民怎样阻止政府试图利用自卫队的军队化实现“实质性修宪”的重要论点,结合“宪法司法裁判”展开具体论述 ;其二,宪法学者的努力不仅仅停留于展开“反对”活动,他们“创造性地”研究了“和平综合战略”政策,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设想。接下来结合这些具体情况,进一步论述为了使“和平宪法学”在 21世纪的新一代中得到继承和发扬,宪法学者们所做的努力。最后,在结语中阐述判断“明文修宪”是非的标准(“国家目标”以及“理想”),这是我们所面临的最大课题。
一、“和平宪法”制定的“普遍性”与“内在性”
1.“普遍性”——全世界放弃战争与废除军备的法律思想潮流
“和平宪法”并不是在人类历史的某一时刻偶然产生的,它是在人类与世界的历史条件已经成熟的情况下“应然而生的”,不仅如此,它的制定是遵循具有“普遍性”和平思想“历史潮流”的“必然”结果。
(1)“和平宪法”的渊源可以追溯至27个世纪以前犹太预言家以赛亚在《以赛亚书》中所做的预言(第2章第4部分)。深濑忠一:“放弃战争与废除军备的法律思想史研究(1)”,载《宫泽俊义先生古稀纪念:宪法的现代课题》,有斐阁1972年版,第8~21页。《伊赛亚书》第2章第2部分写道:“刀剑回炉化作锄,矛枪回炉铸成镰。国与国之间不再兵戎相见,国家也不再学习战争。”在当时,这一预言确实让人觉得很遥远且不现实,但现在已经被刻在联合国的墙壁上,也作为法律条文被制定在日本宪法中。日本宪法第13条规定的“个人的尊严”以及人权不可侵犯的根本规范,与美国《独立宣言》中所倡导的“造物主创造并赋予的、不可剥夺的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所体现的精神是一脉相承的。
(2)向纽约曼哈顿岛赠送“自由女神”像的法国,也本着同样的精神,将“人权宣言”与“放弃征服战争”写入了法国革命宪章(1791年),并成为20世纪实现“侵略战争违法化”目标的国际法先驱。但法国革命的现实情况则是,从“卫国战争”陷入了“标榜自由武装的战争”以及拿破仑的“征服战争”,其结果将整个欧洲卷入了长达23年的战乱之中。针对“法国革命理想”(自由、平等、友爱与和平的精神)深濑忠一:“法国革命自由、平等、博爱与和平原则的成立与近代宪法上的意义”,载《北大法学论集》2004年第55卷第4号,第1~53页。提出批判性、哲学性发展构想的,则是康德所著的《为了永久和平:哲学草案》,该书对威尔逊产生了影响,开创了日本宪法“放弃战争、不保持战力”之规定的先河。深濑忠一:《放弃战争与和平生存权》,岩波书店1987年版,第34~83页。宫田光雄:“康德的和平理论与现代社会”,载《和平思想史研究》,创文社2006年版,第108~172页。
(3)发生在20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均属于典型的现代战争,其特征体现在以下方面:全世界各国的参战、动员全体国民的总体战、造成大量的杀戮和破坏、恐怖游击战效率的大大提高。深濑忠一:“放弃战争与废除军备的法律思想史研究(1)”,载《宫泽俊义先生古稀纪念:宪法的现代课题》,有斐阁1972年版,第47~56页、第86~92页。在战争中,不受18、19世纪近代战争“限制性”因素约束的“无限总体战”(从拿破仑到克劳塞维茨的“绝对”战争)的倾向迟塚忠躬:“从革命战争到拿破仑战争”,载《专修大学人类文化研究所月报》(第188号)1999年4月。深濑忠一:“法国革命自由、平等、博爱与和平原则的成立与近代宪法上的意义”,载《北大法学论集》2004年第55卷第4号,注释第83、91、95。得到了扩大和强化。其结果是,交战各国人民之间不加区别的相互杀戮和国土的不加区别的破坏,最终导致日本广岛和长崎被投下原子弹,即核武器的出现。从国际联盟到《不战公约》的签署,再到联合国的成立和运作,这些为实现世界和平的制度化和组织化所取得的成果,是人类试图借助理性和法律来抑制、缩小甚至废除战争和军备扩张而努力的结果。这是法国革命所追求的“放弃征服战争”这一“宪法原则”的“国际法化”。为取得这一成果,人类不得不经历130年的漫长岁月和两次世界大战所造成的“惨不堪言之战祸”。尤其就《非战公约》而言,其起源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法国外交部长白里安(Briand)担心德国再次发动侵略战争,向美国国务卿凯洛格(Kellogg)提出签订双边军事互助条约的建议。这与美国的“战争非法化”河上晓弘:《日本国宪法第9条成立的思想渊源研究——“战争违法化”论与日本国宪法的和平主义》,专修大学出版局2006年版。运动结合到了一起。当时美国的教会、大学等也在要求政府签订“全世界范围的一般性不战公约”,其结果就是1929年《白里安?凯洛格公约》的成立。该公约从文字上虽然规定了“放弃一切战争”的原则,但从公约宗旨上却默认了“自卫战争”以及“不构成战争的武力行使”,实质上是一个规定“侵略”战争违法化的公约而已。该公约的致命缺点是,不禁止以“自卫”名义发动的战争,北欧各国也赞同这一点。H. Rutgers, La mise en harmonie du Pacte de Societé des Nations avec le Pacte de Pairs, RCDIP, IV 1931, p. 5-121. 深濑忠一:“日本国宪法的永久世界和平构想”,载深濑忠一等编:《为了永久的世界和平》,劲草书房1998年版,第44~46页。这是世界和平史的最大空白之一,也是当今现实“和平宪法学”的课题。同时缺乏禁止、预防以及制裁“战争行为”的机制。法西斯意大利、纳粹德国以及实行天皇制的日本法西斯,恰好钻了该公约的空子,退出“削减军备公约”和“国际联盟”,最终发动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同盟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取得胜利后成立了“联合国”,试图建立一个“同盟国之间的协调体制(集团安全保障机制),以便能够抑制并制裁将来可能出现的类似‘轴心国’的强大侵略者”,并认可了为此所必需的军备。纵观人类历史发展的普遍趋势,自古以来,为了维持、确立、建设世界和平而废除战争与军备的努力,即以“放弃战争、废除军备”为目标的绝对和平主义的“非战”(no war)原则,源远流长,从未间断过。现在,这一努力正在形成一股更大的潮流,其努力的目标在于防范“正义战争”(just war)论的扩大和泛滥,实现一切战争的非法化,以及承认主张从裁军转变为废除军备的理念和原则的正当性。“核武器的出现”,把“核武器与全球时代”的“至上命令”摆在了人类面前,即通过战争和扩大军备,人类和地球继续生存还是走向毁灭,这是致命的关键问题。正视这一世界性现实,人类从宪法方面所做出的答案有两个。一是1946年的日本宪法,对亚洲各国发动的侵略战争进行反省,规定了“放弃一切战争和废除军备”的单边和平主义原则。另一个是1946年的法国宪法。该宪法在序言第14款中宣誓,不让欧洲各国间相互杀戮和破坏的世界大战再度发生,并宣称,为了“世界(欧洲)和平的组织和防卫,同意在保留相互性的基础上,对国家主权加以限制(移交主权)”。这两部宪法均采用了“不进行战争”的宪法原则。这一举动影响到了1948年意大利宪法第11条,以及联邦德国1949年基本法第24条等条款,超越并克服了“非战公约”的局限性,并进而与欧盟的成立产生了联系。
2. 近代日本国民的内在性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战败后,被置于盟军最高司令官占领之下的日本国民,遵照《波茨坦宣言》的精神,作为日本在战败后获得再生的基本法,接受了宪法。当时,日本国民具备了支持和遵守宪法的决心和希望的内在心理条件。换言之,“内在”于日本国民心中的深厚的“和平文化”的思想根基,在日本的近代化之前就已产生。在经历了全民战争所带来的被害与加害的惨祸之后,这一和平思想最终在宪法的制定中得以结晶。
(1)实质意义上的日本“宪法文化”的渊源可以追溯至公元604年圣德太子颁布的“17条宪法”的第1条“以和为贵”的规定。这是运用日本特有的方法,对古代东洋世界的儒教、佛教、道家、法家等各家思想进行综合而形成的和平思想。笔者就该主题在法国发表演讲时,有学者指出,日本的和平思想唤起的是与“文化摩擦与冲突”正相反的“相互理解与感慨”。T. Fukase, Héritage te Actualité de la culture constitutionelle, RIDC, 1985. 深濑忠一:“以和为贵的功过”,PLATREA(高崎法律事务所),2005年6月,第2~3页。本论文的法语论文被收录于SLC.编辑的 Droit Japonais , 1999年。“17条宪法”在开篇就宣称“创造和平乃是最高价值”。此后的历史过程中,圣德一族面临苏我家族的武力进攻时,为避免引发全体国民相互残杀和破坏的内战,坚守了和平,体现出宁愿冒着氏族灭绝的代价也要追求和平的勇气。然而,这一历史事实竟然被后人所遗忘。接下来武家政治(武力支配)持续存在,此后以氏族、派系、大名、官厅、政党、企业、民族等派别主义为代表的个别集团结党营私,排挤和打压少数派,日本坠入了这一意识形态斗争的泥坑中。虽然对此进行根本性批判和自我反省是必需的,深濑忠一:“丰臣秀吉的收刀制度、明治的废刀令与日本国宪法废除军备原则的现代意义”,载《星野安三郎先生古稀纪念——和平与民主教育宪法论》,劲草书房1991年版,第3~22页。藤木久志:《收刀:一名封存武器的民众》,岩波书店2005年版,第217~256页。但是,日本宪法文化的原点所蕴涵的“和平”精神,与在美国蔓延的“武器与暴力文化”有着根本的区别。修改后的美国宪法第2条并没有认可公民出于自身防卫需要而携带武器的权利,但实际上在美国枪支的销售和使用是没有任何法律管制的,就像我们从美国的西部电影中所看到的那样,这是“枪支暴力文化”影响的结果。这一点与我国的情况形成极大的反差。日本根据《枪炮刀剑等携带物取缔法》对枪支采取了严格的禁止和管制(表明国内民间的削减军备更加彻底)。在美国对国际性削减军备持消极态度的背后有枪支文化在作怪。“日美枪支宪法文化的比较研究”是一项比较紧迫的课题。
(2)日本近代的和平主义思想。自明治开国以来日本所实施的“近代化”和“富国强兵”等国策,在旧普鲁士流“明治宪法”的误导下,走向了“军事大国、殖民地大国”的歧途。但在其军事大国的国策(特别是在“日俄战争”之后)之下,也存在过自由民主主义的潮流,深濑忠一:《放弃战争与和平生存权》,岩波书店1987年版,第93~112页。出现了法国和美国式的“土佐自由民权运动”。1881年立志社起草的宪法草案,通过1946年的“高野岩三郎草案”,对占领军司令部的宪法起草活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此外,在“起源于札幌的基督教和平主义”的流派中,武田清子:《起源于札幌的和平思想——关于内村鉴三与新渡户稻造》,札幌独立基督教教会1992年版。内村鉴三在日俄战争之前就倡导过“非战以及废除军备的和平主义”思想。他虽然遭到了严重的迫害和谴责,但从未做出过让步和妥协,始终坚持了自己的学说。1926年,他用英语撰写论文向全世界呼吁,遵照“以赛亚的预言,制定和实施放弃战争、废除军备的宪法”,为创造“没有战争的世界新文明”作出贡献,并称这是“存在于世界上的日本的义不容辞的使命”。K. Uchimura, A New Civilzation, in Japan Christian Intellgencer, Vol. 1,No. 2, 1926. 另外,新渡户稻造对“太平洋的桥梁”和“世界各文明之间的相互理解”做出了解释;其弟子们则起草了战后“教育基本法”的蓝本。武田清子:《起源于札幌的和平思想——关于内村鉴三与新渡户稻造》,札幌独立基督教教会1992年版,第17~18页。堀尾辉久:《日本的教育》,东京大学出版会1995年版,第80~100页。通过大岛正健而受“克拉克精神”影响的石桥湛山,在战前就曾经主张,日本应该走“放弃殖民地,不辱小国,不惧大国的小国主义”的道路,参见田中彰:《小国主义》,岩波书店2002年版。他在战后被选为日本首相。这样看来,在“军事大国”狂妄一时、反复发动战争、不断扩充军备和殖民地扩张的时代,虽然“和平主义者”被当时的日本国民谴责为“非国民”,但他们的主张实际上是正确的。所有日本国民都经历了,军国主义带来的核战争的惨祸以及侵害别国人民的痛苦。最后遭遇“军事大国的破灭”后,日本国民终于觉醒了。这是臼渕大尉在战舰“大和”号上临死前所说的最后一句话。参见じゅん:《来自战场的遗言》,日本放送出版协会2002年版,第127页。
(3)战败后“宪法修改”的经过。我们有必要重新关注当时盟军最高司令麦克阿瑟的宪法修改政策(象征天皇制与日本非军事化的结合),以及日本政府内部修改宪法过程的真相。使“和平宪法”(序言和第9条)的起草实质上成为可能的因素是,SCAP(盟军最高统帅部。——译者注)和麦克阿瑟所发挥的强有力的主导作用和他们的意志。具体而言,占领军司令部(GHQ)内部的鸽派GS(民政局)被委托宪法的起草工作,他们战胜了鹰派G2(指军人部局,是由GHQ内部强硬派组成的组织,他们主张保留日本军队用来为对抗共产主义国家的战略服务)的反对,负责了起草工作。因此,是尊重宪法第9条,还是将其视做绊脚石或错误,关于这一问题,在美国内部也产生了不同意见与政策上的对立。第9条的“设想”来源于币元喜重郎首相与麦克阿瑟直接会谈时所提出的建议(1946年1月24日),后来这一建议被麦克阿瑟的宪法政策决策所采纳和吸收。这一“设想”深濑忠一:《放弃战争与和平生存权》,岩波书店1987年版,第113~146页。堤尧:《昭和三杰——宪法第9条是“救国的诡计”》,集英社国际2004年版。该书新闻可读性强,十分有趣,抓住了问题的要点。与战前日本自身的“币原和平、裁军外交”密切相连。我们不应该忘却以下两个事实:第一,对受军部(军、产、政、官、学组成的巨大复合体)扩军政策压迫所进行的痛苦反省;第二,正视近现代战争给国民造成的深重灾难以及核战争的现实,以此为基础,试图建设一个永不发生战争的“核武器与全球时代”的“先见之明”与信念,作为“正义道路”最终构成了第9条的核心。深濑忠一:“币原喜重郎的裁军和平思想及其实践”,载《佐藤功教授古稀纪念——日本国宪法的理论》,有斐阁1988年版,第88~105页。裕仁天皇表示愿意接受象征天皇制后,甚至向军人麦克阿瑟秘密提出,日本希望美军,作为军事基地确保和使用冲绳,以保证日本实行非军事化后仍能防止共产化(这将招致天皇制的废除)。天皇的要求使麦克阿瑟判断认为,这样做在军事战略上是可行的。参见古关彰一:《为何制定宪法第9条》,岩波书店2006年版。作为宪法文化,天皇的这一安排根深蒂固,至今还在影响人们的思维。币原内阁要求,对天皇利用其“绝对权威”要求日本国民服从“麦克阿瑟绝对军事权力”的实际状况(旧宪法文化的连续性)进行重新研究。
总而言之,这一“日美合作宪法”所体现的是,决定战败后日本“国体”的“宪法革命”。但是,从“天皇神权(主权)的军国主义”向“人民主权的绝对和平主义”发生根本变革的意义,在国民心目中迷失了;同时,国民作为和平建设主体的责任和自觉意识,也显得含糊不清。宫泽俊义运用“宪法革命”的概念,对这一变革进行过宪法学的论证。从他在论述“法国革命史的《宪法革命》主体的责任意识与牺牲的代价(作为“暴力革命”的恐怖活动、内战、与外国的战争)时所作的对比中,我们更能透彻地看到这一点。深濑忠一:“法国革命中的自由、平等、博爱与和平原则的成立及其近代宪法意义”,载《北大法学论集》2004年第55卷第4号。宪法第9条,是日本国民遵循世界历史不战、裁减军备的和平主义潮流,以自己独特的方式,对其加以理解、接受并支持的“内在”和平意志的集约和体现,有必要对这一事实加以确认和重新研讨。但是,日本国民具有自主而彻底的自我批评(反省)精神以及再生意志和决心,正是这些因素支持和维护了宪法(立宪民主和平主义),并促进了它的发展。换言之,实施这一宪法的主体就是日本国民自身,而不是别人。
二、“和平宪法”的维护(对军事化的批判和抵抗)与发展(和平的创造和建设)
那么,日本国民是怎样实施和运用“和平宪法”的呢?接下来研究宪法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从“和平宪法学”的立场可以做如下概括和说明。
1. 日本国民反对东西冷战背景下的战争与军事化并阻止了“明文修宪”
对日本施加“明文修宪”最大压力的是美国政府。在“东西冷战”时期,特别是“朝鲜战争”结束后,为了强化军事力量以对抗共产主义的威胁,美国政府(特别是鹰派杜勒斯、尼克松)提出了,利用“修改宪法”从真正意义上再次装备日本陆军的设想。但是,美国的设想遭到了日本政府(吉田、池田)的拒绝。日本通过麦克阿瑟的斡旋,提出了妥协的办法。日本向美军提供军事基地,并“在不修改宪法的情况下逐步增强防卫力量”,换言之,在《日美安保条约》的框架下,完善和强化“自卫力量”。无论是日本政府,还是国民舆论,均“自主地”选择了“拒绝修改和平宪法”的立场,遏制了自民党鹰派(以鸠山、岸为代表)的“修宪”论。1960年,日本掀起了反对“安保国会”的强行立法行为和保卫“民主主义与和平”的全民抵制活动。此后,在不修改“和平宪法”的前提下,日本推进了实质性的军事化,并走上了经济复兴、经济成长和“轻武装、经济大国化”的道路(“吉田路线”)。
当时担任“拥护宪法国民联合”(“护宪联”)会长的片山哲,为阻止“明文修宪”, 在国民中间组织和领导了自下而上所形成的势力。片山哲在临终时对堀丰彦教授说过,他当时是继承阿部磯雄的遗志,领导了以社会党为首的联合内阁。他作为实施“和平宪法”的首相,当时辞去短命政权首相职务的理由之一是,因为麦克阿瑟向他提出了重新扩充日本军备的要求。这段话被堀丰彦教授用录音机记录并保存了下来。片山哲是“护宪”运动的代表。国民受“护宪会议”和“知识分子”的影响,向国会参众两院连续不断地选送了占三分之一以上议席的“护宪派”议员,从而阻止了“提出修改宪法议案”所必要的议席。但未能向国会选送过半数以上的“护宪派”议员,导致国会始终未能制定出,可以替代“日美安保”体制的“和平宪法框架下的安全保障政策”。在“东西冷战格局瓦解”之后,虽然遇到了自民党下台的机会,但也未能制定出新的政策。
2. 阻止“实质性修宪”的两次“宪法诉讼”——日本国民集结与发挥三论一体(辩论、理论、舆论)和平抵抗力量的实例
(1)“惠庭案”。参见深濑忠一:《惠庭案中和平宪法的辩证》,日本评论社1967年版。这是一起刑事案件。北海道两名青年酪农经营的牧场邻接陆上自卫队加农炮实弹演习场。受加农炮声的严重干扰,酪农的经营受到了巨大的损失。他们出于反对和阻止射击演练的目的,切断了自卫队的通信线路。札幌地方检察院将“自卫队法第121条”的重刑规定适用于这两位青年,并于1963年向札幌地方法院提起了公诉。在法院的审理刚刚开始的阶段,一名北海道大学法学部的学生(当时二十几岁的青年笹川纪胜,现任明治大学教授)从报纸上看到了关于该案的短小报道。他发觉这是一个重要的案件后,找到笔者(当时三十岁出头、副教授)来讨论此案。我们判断认为,该案中检察院试图将《自卫队法》直接适用于一般国民、并认定有罪予以重罚,这是一个具有宪法性质的案件。若对此案的审理采取放任的态度,法院势必做出“有罪判决”,其结果,不仅被告的权利受到侵害,更加严重的是,一般国民所享有的、由宪法所保障的“和平生存权”也将因为国家的“防卫”而遭受侵害和压制。作为其前提,《自卫队法》被宪法守护者的法院认定为符合宪法的危险性也依然存在。因此,无论如何也要保证该案审判结果的无罪判决。为此,我们不得不组织开展“维护和平宪法和国民人权的宪法诉讼”。我们当时和一位律师(“青年法律家协会”会员彦坂敏尚)商议后达成一致,并取得了市民和平团体(“北海道基督教信徒和平协会”、“北海道和平委员会”等)对裁判的声援。从此开始的“惠庭裁判”持续了4年。裁判开始时,只有10人左右的律师参加审理。随着案件的重要性逐步被人们所认识,参加的律师人数越来越多,1年后参与人数扩大到了100多人,两年后扩大到200多人,3年后扩大到300多人,4年后扩大到了400多人,最终形成了由全国律师义务参加的庞大的律师团队。100多名宪法学者以“全国宪法研究会”的学术研讨活动为背景,从理论上给予了支持。热心参加裁判的市民自发地组织起来,为获得庭审的旁听证,很多人在审判的前两天就通宵静坐,并展开了各种学习、支农、群运、宣传、审判记录等活动。为实现“以宪法为武器,捍卫和平生存权而战”的目的,国民集结在一起形成了“三论(辩论、理论、舆论)一体的和平抵抗力量”。当时正是成为“有事法制”开端的“三矢研究”的活动在国会被暴露出来。在“惠庭案”的庭审过程中,“三矢研究”的事务局长田中义男陆将(陆上自卫队最高指挥官。——译者注)作为证人就自卫队的实际状态接受了询问,深濑忠一:“关于田中陆将的证言”,载《惠庭案中和平宪法的辩证》,日本评论社1967年版,第339~359页。关于“有事法制”的主要论点,在法庭上已被争论过。大约在40年后,这些论点在21世纪初期被载入法律规定中,这是当时没有人预料到的。这表明,该案是具有“宪法性质”(将有事立法直接适用于一般公民并处以重罚)的“有事法制的强行适用”。1967年3月29日,该案判决被公布,法院认定“两名被告无罪”。但法院并没有做出宪法判断,而是以通信线路“不属于防卫设备构成要件”为理由,宣告被告无罪。我们不可将法院的这一做法降低到法律解释技术的层次而予以轻视。同上,第225~230、441~446页。参见宫泽俊义、有仓辽吉、芦边信喜等“关于惠庭判决”的代表性意见。深濑忠一:《战争的放弃》,三省堂1977年版,第174~187页。检察院因为法院未做出“自卫队违宪判决”而感到十分欣喜,在法院判被告“无罪”而败诉的情况下,仍然“放弃了控诉权”。在本案中,检察院所要求的“有罪判决”将意味着“强制实施有事法制”的“自卫队(法)符合宪法”,札幌地方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做出“无罪判决”,履行了“宪法守护者”的使命,同上,《惠庭案中和平宪法的辩证》,日本评论社1967年版,第261~263页。我们必须加以特别警惕的是,本案判决作为“回避做出宪法判断的准则”,被降低到宪法解释技术论的层次,并作为“正确答案”,不受质疑地独立存在着。宪法学者在“惠庭案”诉讼初期,在“宪法理论研究会(实线准备总会)”(东京?新宿 1964年4月7日)上讨论了从以下三个方针中选择其一:(1)利用宪法诉讼正面进攻方法,得出自卫队法违反宪法的判决而达到无罪判决的结果;(2)考虑到期待最高法院做出“违宪判决”的难度,以通信线路不具备“防卫共用物”构成要件为理由,达到无罪判决的结果;(3)折中前两者。约有30位出色的宪法学者一致提出,应当采纳第一种方针寻求胜诉。整个诉讼遵循了这一方针,取得了“无罪判决”的胜利。确信法院做出“有罪判决”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虽然“败诉”,但却放弃了“控诉权”,判决最终得以确定。我们应该完整而准确地把握本案“无罪判决”所具有的严肃而重大的“宪法本质”。即使在今天,该判决仍然在发挥效力。今天有关“有事法制的基础性立法”虽然得到了通过,但通过其“适用”,基本人权受到强行侵害和压制时,即使以“公共”名义适用这些法律也仍然受到禁止,这是该案宪法性质的体现。这一点必须加以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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