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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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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日本宪法与公共哲学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3697999
  • 作      者:
    (日)千叶真,(日)小林正弥编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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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日本宪法与公共哲学》以市民公共性的概念代之以国家这一概念,在此基础上重新构建关于市民公共性的现代理论。《日本宪法与公共哲学》追求和平主义宪法的理论与实践,确认作为法与政治的主人公的国民的能动地位,与时俱进,开拓进取,通过明确其权限与责任,为符合国际化时代的宪法研究提供了全新的思路。通过宪法和公共哲学的对话,试图达成国家权力与人权之间的协调,这是《日本宪法与公共哲学》的落脚点和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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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  日本宪法和平主义的历史意义与现实意义
    2001年9月11日,美国发生严重恐怖袭击事件后,美国总统以“向恐怖主义开战”为借口,先后对阿富汗和伊拉克发动了战争。对此,日本首相只有反复表示“支持”的态度。日本于2004年制定了“有事三法”、次年又制定了“有事七法”,并以支援“人道与经济重建”为名,向伊拉克派遣了自卫队。这些动向表明,日本关于战争与和平的基本立法和政策在发生巨大变化,日本正在跃跃欲试,试图通过“修改宪法”,实现“日美军事同盟的重新改组,以及真正意义上的重整军备”。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就是,促使日本从“不能进行战争的国家”向“可以进行战争的国家”转变的立法工作取得了进展。日本试图大大转变其安全保障政策,以支援和配合外国军队(特别是美国)的行动为借口,将执行“专守防卫”任务的日本军力派遣到世界上的任何地区。所谓的“国际协调”,实质上就是“日美同盟”的扩大与强化,日本国民将有可能被迫卷入“轻视联合国”和“修改宪法”(2005年,自民党公布了“宪法修改”草案)的大势之中,对此,我们不能熟视无睹。
    本章主要内容如下。首先,论述“和平宪法”的制定在人类世界和平史的潮流中所体现的“普遍”价值,以及其中所蕴藏的“内在”于日本国民的力量。其次,阐述日本国民为维护当时制定的宪法,连续59年不懈努力的过程。这些努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日本国民坚决抵制了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重整军备为目的的“明文改宪”(宪法明文规定的修改),尤其是关于国民怎样阻止政府试图利用自卫队的军队化实现“实质性修宪”的重要论点,结合“宪法司法裁判”展开具体论述 ;其二,宪法学者的努力不仅仅停留于展开“反对”活动,他们“创造性地”研究了“和平综合战略”政策,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设想。接下来结合这些具体情况,进一步论述为了使“和平宪法学”在 21世纪的新一代中得到继承和发扬,宪法学者们所做的努力。最后,在结语中阐述判断“明文修宪”是非的标准(“国家目标”以及“理想”),这是我们所面临的最大课题。
    一、“和平宪法”制定的“普遍性”与“内在性”
    1.“普遍性”——全世界放弃战争与废除军备的法律思想潮流
    “和平宪法”并不是在人类历史的某一时刻偶然产生的,它是在人类与世界的历史条件已经成熟的情况下“应然而生的”,不仅如此,它的制定是遵循具有“普遍性”和平思想“历史潮流”的“必然”结果。
    (1)“和平宪法”的渊源可以追溯至27个世纪以前犹太预言家以赛亚在《以赛亚书》中所做的预言(第2章第4部分)。深濑忠一:“放弃战争与废除军备的法律思想史研究(1)”,载《宫泽俊义先生古稀纪念:宪法的现代课题》,有斐阁1972年版,第8~21页。《伊赛亚书》第2章第2部分写道:“刀剑回炉化作锄,矛枪回炉铸成镰。国与国之间不再兵戎相见,国家也不再学习战争。”在当时,这一预言确实让人觉得很遥远且不现实,但现在已经被刻在联合国的墙壁上,也作为法律条文被制定在日本宪法中。日本宪法第13条规定的“个人的尊严”以及人权不可侵犯的根本规范,与美国《独立宣言》中所倡导的“造物主创造并赋予的、不可剥夺的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所体现的精神是一脉相承的。
    (2)向纽约曼哈顿岛赠送“自由女神”像的法国,也本着同样的精神,将“人权宣言”与“放弃征服战争”写入了法国革命宪章(1791年),并成为20世纪实现“侵略战争违法化”目标的国际法先驱。但法国革命的现实情况则是,从“卫国战争”陷入了“标榜自由武装的战争”以及拿破仑的“征服战争”,其结果将整个欧洲卷入了长达23年的战乱之中。针对“法国革命理想”(自由、平等、友爱与和平的精神)深濑忠一:“法国革命自由、平等、博爱与和平原则的成立与近代宪法上的意义”,载《北大法学论集》2004年第55卷第4号,第1~53页。提出批判性、哲学性发展构想的,则是康德所著的《为了永久和平:哲学草案》,该书对威尔逊产生了影响,开创了日本宪法“放弃战争、不保持战力”之规定的先河。深濑忠一:《放弃战争与和平生存权》,岩波书店1987年版,第34~83页。宫田光雄:“康德的和平理论与现代社会”,载《和平思想史研究》,创文社2006年版,第108~172页。
    (3)发生在20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均属于典型的现代战争,其特征体现在以下方面:全世界各国的参战、动员全体国民的总体战、造成大量的杀戮和破坏、恐怖游击战效率的大大提高。深濑忠一:“放弃战争与废除军备的法律思想史研究(1)”,载《宫泽俊义先生古稀纪念:宪法的现代课题》,有斐阁1972年版,第47~56页、第86~92页。在战争中,不受18、19世纪近代战争“限制性”因素约束的“无限总体战”(从拿破仑到克劳塞维茨的“绝对”战争)的倾向迟塚忠躬:“从革命战争到拿破仑战争”,载《专修大学人类文化研究所月报》(第188号)1999年4月。深濑忠一:“法国革命自由、平等、博爱与和平原则的成立与近代宪法上的意义”,载《北大法学论集》2004年第55卷第4号,注释第83、91、95。得到了扩大和强化。其结果是,交战各国人民之间不加区别的相互杀戮和国土的不加区别的破坏,最终导致日本广岛和长崎被投下原子弹,即核武器的出现。从国际联盟到《不战公约》的签署,再到联合国的成立和运作,这些为实现世界和平的制度化和组织化所取得的成果,是人类试图借助理性和法律来抑制、缩小甚至废除战争和军备扩张而努力的结果。这是法国革命所追求的“放弃征服战争”这一“宪法原则”的“国际法化”。为取得这一成果,人类不得不经历130年的漫长岁月和两次世界大战所造成的“惨不堪言之战祸”。尤其就《非战公约》而言,其起源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法国外交部长白里安(Briand)担心德国再次发动侵略战争,向美国国务卿凯洛格(Kellogg)提出签订双边军事互助条约的建议。这与美国的“战争非法化”河上晓弘:《日本国宪法第9条成立的思想渊源研究——“战争违法化”论与日本国宪法的和平主义》,专修大学出版局2006年版。运动结合到了一起。当时美国的教会、大学等也在要求政府签订“全世界范围的一般性不战公约”,其结果就是1929年《白里安?凯洛格公约》的成立。该公约从文字上虽然规定了“放弃一切战争”的原则,但从公约宗旨上却默认了“自卫战争”以及“不构成战争的武力行使”,实质上是一个规定“侵略”战争违法化的公约而已。该公约的致命缺点是,不禁止以“自卫”名义发动的战争,北欧各国也赞同这一点。H. Rutgers, La mise en harmonie du Pacte de Societé des Nations avec le Pacte de Pairs, RCDIP, IV 1931, p. 5-121. 深濑忠一:“日本国宪法的永久世界和平构想”,载深濑忠一等编:《为了永久的世界和平》,劲草书房1998年版,第44~46页。这是世界和平史的最大空白之一,也是当今现实“和平宪法学”的课题。同时缺乏禁止、预防以及制裁“战争行为”的机制。法西斯意大利、纳粹德国以及实行天皇制的日本法西斯,恰好钻了该公约的空子,退出“削减军备公约”和“国际联盟”,最终发动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同盟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取得胜利后成立了“联合国”,试图建立一个“同盟国之间的协调体制(集团安全保障机制),以便能够抑制并制裁将来可能出现的类似‘轴心国’的强大侵略者”,并认可了为此所必需的军备。纵观人类历史发展的普遍趋势,自古以来,为了维持、确立、建设世界和平而废除战争与军备的努力,即以“放弃战争、废除军备”为目标的绝对和平主义的“非战”(no war)原则,源远流长,从未间断过。现在,这一努力正在形成一股更大的潮流,其努力的目标在于防范“正义战争”(just war)论的扩大和泛滥,实现一切战争的非法化,以及承认主张从裁军转变为废除军备的理念和原则的正当性。“核武器的出现”,把“核武器与全球时代”的“至上命令”摆在了人类面前,即通过战争和扩大军备,人类和地球继续生存还是走向毁灭,这是致命的关键问题。正视这一世界性现实,人类从宪法方面所做出的答案有两个。一是1946年的日本宪法,对亚洲各国发动的侵略战争进行反省,规定了“放弃一切战争和废除军备”的单边和平主义原则。另一个是1946年的法国宪法。该宪法在序言第14款中宣誓,不让欧洲各国间相互杀戮和破坏的世界大战再度发生,并宣称,为了“世界(欧洲)和平的组织和防卫,同意在保留相互性的基础上,对国家主权加以限制(移交主权)”。这两部宪法均采用了“不进行战争”的宪法原则。这一举动影响到了1948年意大利宪法第11条,以及联邦德国1949年基本法第24条等条款,超越并克服了“非战公约”的局限性,并进而与欧盟的成立产生了联系。
    2. 近代日本国民的内在性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战败后,被置于盟军最高司令官占领之下的日本国民,遵照《波茨坦宣言》的精神,作为日本在战败后获得再生的基本法,接受了宪法。当时,日本国民具备了支持和遵守宪法的决心和希望的内在心理条件。换言之,“内在”于日本国民心中的深厚的“和平文化”的思想根基,在日本的近代化之前就已产生。在经历了全民战争所带来的被害与加害的惨祸之后,这一和平思想最终在宪法的制定中得以结晶。
    (1)实质意义上的日本“宪法文化”的渊源可以追溯至公元604年圣德太子颁布的“17条宪法”的第1条“以和为贵”的规定。这是运用日本特有的方法,对古代东洋世界的儒教、佛教、道家、法家等各家思想进行综合而形成的和平思想。笔者就该主题在法国发表演讲时,有学者指出,日本的和平思想唤起的是与“文化摩擦与冲突”正相反的“相互理解与感慨”。T. Fukase, Héritage te Actualité de la culture constitutionelle, RIDC, 1985. 深濑忠一:“以和为贵的功过”,PLATREA(高崎法律事务所),2005年6月,第2~3页。本论文的法语论文被收录于SLC.编辑的 Droit Japonais , 1999年。“17条宪法”在开篇就宣称“创造和平乃是最高价值”。此后的历史过程中,圣德一族面临苏我家族的武力进攻时,为避免引发全体国民相互残杀和破坏的内战,坚守了和平,体现出宁愿冒着氏族灭绝的代价也要追求和平的勇气。然而,这一历史事实竟然被后人所遗忘。接下来武家政治(武力支配)持续存在,此后以氏族、派系、大名、官厅、政党、企业、民族等派别主义为代表的个别集团结党营私,排挤和打压少数派,日本坠入了这一意识形态斗争的泥坑中。虽然对此进行根本性批判和自我反省是必需的,深濑忠一:“丰臣秀吉的收刀制度、明治的废刀令与日本国宪法废除军备原则的现代意义”,载《星野安三郎先生古稀纪念——和平与民主教育宪法论》,劲草书房1991年版,第3~22页。藤木久志:《收刀:一名封存武器的民众》,岩波书店2005年版,第217~256页。但是,日本宪法文化的原点所蕴涵的“和平”精神,与在美国蔓延的“武器与暴力文化”有着根本的区别。修改后的美国宪法第2条并没有认可公民出于自身防卫需要而携带武器的权利,但实际上在美国枪支的销售和使用是没有任何法律管制的,就像我们从美国的西部电影中所看到的那样,这是“枪支暴力文化”影响的结果。这一点与我国的情况形成极大的反差。日本根据《枪炮刀剑等携带物取缔法》对枪支采取了严格的禁止和管制(表明国内民间的削减军备更加彻底)。在美国对国际性削减军备持消极态度的背后有枪支文化在作怪。“日美枪支宪法文化的比较研究”是一项比较紧迫的课题。
    (2)日本近代的和平主义思想。自明治开国以来日本所实施的“近代化”和“富国强兵”等国策,在旧普鲁士流“明治宪法”的误导下,走向了“军事大国、殖民地大国”的歧途。但在其军事大国的国策(特别是在“日俄战争”之后)之下,也存在过自由民主主义的潮流,深濑忠一:《放弃战争与和平生存权》,岩波书店1987年版,第93~112页。出现了法国和美国式的“土佐自由民权运动”。1881年立志社起草的宪法草案,通过1946年的“高野岩三郎草案”,对占领军司令部的宪法起草活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此外,在“起源于札幌的基督教和平主义”的流派中,武田清子:《起源于札幌的和平思想——关于内村鉴三与新渡户稻造》,札幌独立基督教教会1992年版。内村鉴三在日俄战争之前就倡导过“非战以及废除军备的和平主义”思想。他虽然遭到了严重的迫害和谴责,但从未做出过让步和妥协,始终坚持了自己的学说。1926年,他用英语撰写论文向全世界呼吁,遵照“以赛亚的预言,制定和实施放弃战争、废除军备的宪法”,为创造“没有战争的世界新文明”作出贡献,并称这是“存在于世界上的日本的义不容辞的使命”。K. Uchimura, A New Civilzation, in Japan Christian Intellgencer, Vol. 1,No. 2, 1926. 另外,新渡户稻造对“太平洋的桥梁”和“世界各文明之间的相互理解”做出了解释;其弟子们则起草了战后“教育基本法”的蓝本。武田清子:《起源于札幌的和平思想——关于内村鉴三与新渡户稻造》,札幌独立基督教教会1992年版,第17~18页。堀尾辉久:《日本的教育》,东京大学出版会1995年版,第80~100页。通过大岛正健而受“克拉克精神”影响的石桥湛山,在战前就曾经主张,日本应该走“放弃殖民地,不辱小国,不惧大国的小国主义”的道路,参见田中彰:《小国主义》,岩波书店2002年版。他在战后被选为日本首相。这样看来,在“军事大国”狂妄一时、反复发动战争、不断扩充军备和殖民地扩张的时代,虽然“和平主义者”被当时的日本国民谴责为“非国民”,但他们的主张实际上是正确的。所有日本国民都经历了,军国主义带来的核战争的惨祸以及侵害别国人民的痛苦。最后遭遇“军事大国的破灭”后,日本国民终于觉醒了。这是臼渕大尉在战舰“大和”号上临死前所说的最后一句话。参见じゅん:《来自战场的遗言》,日本放送出版协会2002年版,第127页。
    (3)战败后“宪法修改”的经过。我们有必要重新关注当时盟军最高司令麦克阿瑟的宪法修改政策(象征天皇制与日本非军事化的结合),以及日本政府内部修改宪法过程的真相。使“和平宪法”(序言和第9条)的起草实质上成为可能的因素是,SCAP(盟军最高统帅部。——译者注)和麦克阿瑟所发挥的强有力的主导作用和他们的意志。具体而言,占领军司令部(GHQ)内部的鸽派GS(民政局)被委托宪法的起草工作,他们战胜了鹰派G2(指军人部局,是由GHQ内部强硬派组成的组织,他们主张保留日本军队用来为对抗共产主义国家的战略服务)的反对,负责了起草工作。因此,是尊重宪法第9条,还是将其视做绊脚石或错误,关于这一问题,在美国内部也产生了不同意见与政策上的对立。第9条的“设想”来源于币元喜重郎首相与麦克阿瑟直接会谈时所提出的建议(1946年1月24日),后来这一建议被麦克阿瑟的宪法政策决策所采纳和吸收。这一“设想”深濑忠一:《放弃战争与和平生存权》,岩波书店1987年版,第113~146页。堤尧:《昭和三杰——宪法第9条是“救国的诡计”》,集英社国际2004年版。该书新闻可读性强,十分有趣,抓住了问题的要点。与战前日本自身的“币原和平、裁军外交”密切相连。我们不应该忘却以下两个事实:第一,对受军部(军、产、政、官、学组成的巨大复合体)扩军政策压迫所进行的痛苦反省;第二,正视近现代战争给国民造成的深重灾难以及核战争的现实,以此为基础,试图建设一个永不发生战争的“核武器与全球时代”的“先见之明”与信念,作为“正义道路”最终构成了第9条的核心。深濑忠一:“币原喜重郎的裁军和平思想及其实践”,载《佐藤功教授古稀纪念——日本国宪法的理论》,有斐阁1988年版,第88~105页。裕仁天皇表示愿意接受象征天皇制后,甚至向军人麦克阿瑟秘密提出,日本希望美军,作为军事基地确保和使用冲绳,以保证日本实行非军事化后仍能防止共产化(这将招致天皇制的废除)。天皇的要求使麦克阿瑟判断认为,这样做在军事战略上是可行的。参见古关彰一:《为何制定宪法第9条》,岩波书店2006年版。作为宪法文化,天皇的这一安排根深蒂固,至今还在影响人们的思维。币原内阁要求,对天皇利用其“绝对权威”要求日本国民服从“麦克阿瑟绝对军事权力”的实际状况(旧宪法文化的连续性)进行重新研究。
    总而言之,这一“日美合作宪法”所体现的是,决定战败后日本“国体”的“宪法革命”。但是,从“天皇神权(主权)的军国主义”向“人民主权的绝对和平主义”发生根本变革的意义,在国民心目中迷失了;同时,国民作为和平建设主体的责任和自觉意识,也显得含糊不清。宫泽俊义运用“宪法革命”的概念,对这一变革进行过宪法学的论证。从他在论述“法国革命史的《宪法革命》主体的责任意识与牺牲的代价(作为“暴力革命”的恐怖活动、内战、与外国的战争)时所作的对比中,我们更能透彻地看到这一点。深濑忠一:“法国革命中的自由、平等、博爱与和平原则的成立及其近代宪法意义”,载《北大法学论集》2004年第55卷第4号。宪法第9条,是日本国民遵循世界历史不战、裁减军备的和平主义潮流,以自己独特的方式,对其加以理解、接受并支持的“内在”和平意志的集约和体现,有必要对这一事实加以确认和重新研讨。但是,日本国民具有自主而彻底的自我批评(反省)精神以及再生意志和决心,正是这些因素支持和维护了宪法(立宪民主和平主义),并促进了它的发展。换言之,实施这一宪法的主体就是日本国民自身,而不是别人。
    二、“和平宪法”的维护(对军事化的批判和抵抗)与发展(和平的创造和建设)
    那么,日本国民是怎样实施和运用“和平宪法”的呢?接下来研究宪法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从“和平宪法学”的立场可以做如下概括和说明。
    1. 日本国民反对东西冷战背景下的战争与军事化并阻止了“明文修宪”
    对日本施加“明文修宪”最大压力的是美国政府。在“东西冷战”时期,特别是“朝鲜战争”结束后,为了强化军事力量以对抗共产主义的威胁,美国政府(特别是鹰派杜勒斯、尼克松)提出了,利用“修改宪法”从真正意义上再次装备日本陆军的设想。但是,美国的设想遭到了日本政府(吉田、池田)的拒绝。日本通过麦克阿瑟的斡旋,提出了妥协的办法。日本向美军提供军事基地,并“在不修改宪法的情况下逐步增强防卫力量”,换言之,在《日美安保条约》的框架下,完善和强化“自卫力量”。无论是日本政府,还是国民舆论,均“自主地”选择了“拒绝修改和平宪法”的立场,遏制了自民党鹰派(以鸠山、岸为代表)的“修宪”论。1960年,日本掀起了反对“安保国会”的强行立法行为和保卫“民主主义与和平”的全民抵制活动。此后,在不修改“和平宪法”的前提下,日本推进了实质性的军事化,并走上了经济复兴、经济成长和“轻武装、经济大国化”的道路(“吉田路线”)。
    当时担任“拥护宪法国民联合”(“护宪联”)会长的片山哲,为阻止“明文修宪”, 在国民中间组织和领导了自下而上所形成的势力。片山哲在临终时对堀丰彦教授说过,他当时是继承阿部磯雄的遗志,领导了以社会党为首的联合内阁。他作为实施“和平宪法”的首相,当时辞去短命政权首相职务的理由之一是,因为麦克阿瑟向他提出了重新扩充日本军备的要求。这段话被堀丰彦教授用录音机记录并保存了下来。片山哲是“护宪”运动的代表。国民受“护宪会议”和“知识分子”的影响,向国会参众两院连续不断地选送了占三分之一以上议席的“护宪派”议员,从而阻止了“提出修改宪法议案”所必要的议席。但未能向国会选送过半数以上的“护宪派”议员,导致国会始终未能制定出,可以替代“日美安保”体制的“和平宪法框架下的安全保障政策”。在“东西冷战格局瓦解”之后,虽然遇到了自民党下台的机会,但也未能制定出新的政策。
    2. 阻止“实质性修宪”的两次“宪法诉讼”——日本国民集结与发挥三论一体(辩论、理论、舆论)和平抵抗力量的实例
    (1)“惠庭案”。参见深濑忠一:《惠庭案中和平宪法的辩证》,日本评论社1967年版。这是一起刑事案件。北海道两名青年酪农经营的牧场邻接陆上自卫队加农炮实弹演习场。受加农炮声的严重干扰,酪农的经营受到了巨大的损失。他们出于反对和阻止射击演练的目的,切断了自卫队的通信线路。札幌地方检察院将“自卫队法第121条”的重刑规定适用于这两位青年,并于1963年向札幌地方法院提起了公诉。在法院的审理刚刚开始的阶段,一名北海道大学法学部的学生(当时二十几岁的青年笹川纪胜,现任明治大学教授)从报纸上看到了关于该案的短小报道。他发觉这是一个重要的案件后,找到笔者(当时三十岁出头、副教授)来讨论此案。我们判断认为,该案中检察院试图将《自卫队法》直接适用于一般国民、并认定有罪予以重罚,这是一个具有宪法性质的案件。若对此案的审理采取放任的态度,法院势必做出“有罪判决”,其结果,不仅被告的权利受到侵害,更加严重的是,一般国民所享有的、由宪法所保障的“和平生存权”也将因为国家的“防卫”而遭受侵害和压制。作为其前提,《自卫队法》被宪法守护者的法院认定为符合宪法的危险性也依然存在。因此,无论如何也要保证该案审判结果的无罪判决。为此,我们不得不组织开展“维护和平宪法和国民人权的宪法诉讼”。我们当时和一位律师(“青年法律家协会”会员彦坂敏尚)商议后达成一致,并取得了市民和平团体(“北海道基督教信徒和平协会”、“北海道和平委员会”等)对裁判的声援。从此开始的“惠庭裁判”持续了4年。裁判开始时,只有10人左右的律师参加审理。随着案件的重要性逐步被人们所认识,参加的律师人数越来越多,1年后参与人数扩大到了100多人,两年后扩大到200多人,3年后扩大到300多人,4年后扩大到了400多人,最终形成了由全国律师义务参加的庞大的律师团队。100多名宪法学者以“全国宪法研究会”的学术研讨活动为背景,从理论上给予了支持。热心参加裁判的市民自发地组织起来,为获得庭审的旁听证,很多人在审判的前两天就通宵静坐,并展开了各种学习、支农、群运、宣传、审判记录等活动。为实现“以宪法为武器,捍卫和平生存权而战”的目的,国民集结在一起形成了“三论(辩论、理论、舆论)一体的和平抵抗力量”。当时正是成为“有事法制”开端的“三矢研究”的活动在国会被暴露出来。在“惠庭案”的庭审过程中,“三矢研究”的事务局长田中义男陆将(陆上自卫队最高指挥官。——译者注)作为证人就自卫队的实际状态接受了询问,深濑忠一:“关于田中陆将的证言”,载《惠庭案中和平宪法的辩证》,日本评论社1967年版,第339~359页。关于“有事法制”的主要论点,在法庭上已被争论过。大约在40年后,这些论点在21世纪初期被载入法律规定中,这是当时没有人预料到的。这表明,该案是具有“宪法性质”(将有事立法直接适用于一般公民并处以重罚)的“有事法制的强行适用”。1967年3月29日,该案判决被公布,法院认定“两名被告无罪”。但法院并没有做出宪法判断,而是以通信线路“不属于防卫设备构成要件”为理由,宣告被告无罪。我们不可将法院的这一做法降低到法律解释技术的层次而予以轻视。同上,第225~230、441~446页。参见宫泽俊义、有仓辽吉、芦边信喜等“关于惠庭判决”的代表性意见。深濑忠一:《战争的放弃》,三省堂1977年版,第174~187页。检察院因为法院未做出“自卫队违宪判决”而感到十分欣喜,在法院判被告“无罪”而败诉的情况下,仍然“放弃了控诉权”。在本案中,检察院所要求的“有罪判决”将意味着“强制实施有事法制”的“自卫队(法)符合宪法”,札幌地方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做出“无罪判决”,履行了“宪法守护者”的使命,同上,《惠庭案中和平宪法的辩证》,日本评论社1967年版,第261~263页。我们必须加以特别警惕的是,本案判决作为“回避做出宪法判断的准则”,被降低到宪法解释技术论的层次,并作为“正确答案”,不受质疑地独立存在着。宪法学者在“惠庭案”诉讼初期,在“宪法理论研究会(实线准备总会)”(东京?新宿 1964年4月7日)上讨论了从以下三个方针中选择其一:(1)利用宪法诉讼正面进攻方法,得出自卫队法违反宪法的判决而达到无罪判决的结果;(2)考虑到期待最高法院做出“违宪判决”的难度,以通信线路不具备“防卫共用物”构成要件为理由,达到无罪判决的结果;(3)折中前两者。约有30位出色的宪法学者一致提出,应当采纳第一种方针寻求胜诉。整个诉讼遵循了这一方针,取得了“无罪判决”的胜利。确信法院做出“有罪判决”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虽然“败诉”,但却放弃了“控诉权”,判决最终得以确定。我们应该完整而准确地把握本案“无罪判决”所具有的严肃而重大的“宪法本质”。即使在今天,该判决仍然在发挥效力。今天有关“有事法制的基础性立法”虽然得到了通过,但通过其“适用”,基本人权受到强行侵害和压制时,即使以“公共”名义适用这些法律也仍然受到禁止,这是该案宪法性质的体现。这一点必须加以强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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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文版序
译者序
第一部 日本宪法的和平主义
第一章 日本宪法和平主义的历史意义与现实意义
一、“和平宪法”制定的“普遍性”与“内在性”
二、“和平宪法”的维护(对军事化的批判和抵抗)与发展(和平的创造和建设)
三、结束语——祈愿继承和发扬新时代的“和平宪法学”

第二章 作为“去安全保障化”的日本宪法
一、“安全保障化”与“去安全保障化”
二、日本宪法第9条第2项是什么

第三章 日本宪法第9条与废除战争之路
一、宪法第9条的思想背景
二、废除战争与放弃战争
三、废除战争之路
四、结论

第四章 从公共哲学的视角看和平宪法
一、战后的日本——紧张状态下的三种公共哲学
二、作为公共哲学的和平宪法
三、结束语
专栏一尚未完成的革命——日本宪法
专栏二绝对和平主义与宪法

第二部 宪法与政治——护宪论与改革论的背景
第五章 宪法第9条的和平主义与国家主义——政治学的考察
前言
一、两个论点
二、宪法第9条的和平主义
三、宪法第9条与国家主义
四、结束语

第六章 作为文本或实践的宪法
一、立宪主义与自由主义
二、民主与当事人性
三、社会契约论的功罪
四、普遍性的功罪
五、修宪论的陷阱
六、宪法是什么
七、宪法政治
八、“每天的宪法政治”
九、第9条与宪法

第七章 从国际公共政策角度考量和平宪法、国际法、联合国
一、超越混沌的时代
二、和平宪法
三、国际法——从世界的现实出发重新评价国际法
四、联合国——改革的理念与前景
五、结束语
专栏三 改宪论与“去军事化的思维方式”
专栏四 安全的重新构建与和平宪法
专栏五 作为政治外交课题的宪法第9条的精神

第三部 为实现和平公共哲学而努力
第八章 深层和平与友爱世界主义——重塑南原和平公共哲学
一、作为战后和平公共哲学原点的南原繁
二、南原的和平公共哲学——社群主义的先驱
三、南原公共哲学的重塑——理想主义的现实主义
四、和平公共哲学的新概念——公共灵性和公共性的全球区域和平
五、深层和平的概念——深层的环境与和平
六、基于两种全球正义论的和平论
七、综合性的多层友爱和平哲学
八、友爱和平主义——迈向“友爱公共世界”的变革

第九章 个人之尊重、公共福利及和平——从后自由主义公共哲学观点的分析
一、公共哲学的基本规范和对现行宪法的立场
二、“公共福利”的后自由主义解释——“个人之尊重、权利(权理)”和“公共福利”的相互补充性
三、作为全球性公共善的和平与“和”的公共哲学——全球视野下的地方性公共哲学的活宪论

第十章 教育改革和教育的公共性
一、公共性的诸相和教育的公共性
二、历经四分之一世纪的改革和改革至上主义
三、2006年教育基本法、教育改革关联三法案和“市民的公共性”
四、新自由主义的改革和“社会的公共性”

第十一章 对抗全球化殖民主义与全球化法西斯主义——以确立新的公共伦理为目标
一、全球化法西斯主义和“新的威胁”
二、新保守主义霸权之下的全球化诸国家
三、危机管理国家的危机与“人的安全保障”
四、安全共同体与安全困境
五、由“合”的“人的安全保障”补充“选择”的人权
六、再次的文艺复兴
专栏六  作为理念的公共性问题与争论的状况
专栏七  公共哲学与自由主义
后记
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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