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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日本地方政府法选编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1147924
  • 作      者:
    万鹏飞,白智立主编
  • 出 版 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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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日本地方政府法选编》选译了四部最重要的日本地方政府法——《地方自治法》、《公职选举法》、《地疗公务员法》和《地方财政法》。这些法构成了现代日本地方自治制度的法律基础,规划了日本地方政治、地方公共行政和地方财政的基本框架,决定了日本地方治理的主要内容,体现了日本分权化、自治化改革的最新成果,是我们了解日本地方政府与地方治理一条最基本的路径。
    地方政府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了解前者,就不能了解后者。每一个国家只有一个中央政府,却有多个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民众的日常生活更为息息相关,与多样性的地理和社会生态环境的联系更为密切。
    日本地方政府法具体、翔实、可操作性强的特点为我国地方政府的改革与创新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日本地方政府法选编》适合立法工作者及研究者、政府官员和相关专业的学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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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5.前款所适用的前条第5款的个别外部监查契约的签订者,在规定的契约期间内,要对议会个别外部监查请求的相关事项实施监查。
    第252条之41基于第199条第6款规定的监查特例
    1.关于第199条第6款要求的相关监查,条例规定基于个别外部监查契约的监查可以替代监查委员的监查。普通地方公共团体行政首长,如果有同款请求,在认为十分有必要时,可以在说明理由的前提下,要求用基于个别外部监查契约的监查代替监查委员的监查。
    2.根据前款规定,要求基于个别外部监查契约实施监查的第199条第6款请求(本条中将称为“普通地方公共团体行政首长的个别外部监查的请求”),监查委员可以不受该款规定,不对此请求的相关事项实施监查。
    3.如果存在普通地方公共团体行政首长的个别外部监查请求,监查委员要立即将对此请求的监查委员意见告知给该普通地方公共团体行政首长。
    4.第252条之39第4款至第11款的规定,适用于前款规定的通知存在的情况。在此情况下,该条第4款里的“前款”,和“第252条之41第3款”、“普通地方公共团体行政首长在得到通知后20天内召集议会”和“普通地方公共团体行政首长”,“事务监查请求相关的个别外部监查请求”和“该条第2款规定的普通地方公共团体行政首长的个别外部监查请求”,“提交讨论并要向监查委员告知讨论结果”和“必须提交讨论”,该条第5款里的“关于和事务监查请求相关的个别外部监查请求”和“第252条之41第2款规定的普通地方公共团体行政首长的个别外部监查”,“事务监查请求相关的个别外部监查请求”和“该款中规定的普通地方公共团体行政首长的个别外部监查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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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言:日本的地方制度、地方分权改革与地方自治法律
地方自治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普通地方公共团体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居民
第三章  条例及规则
第四章  选举
第五章  直接请求
第一节  条例的制定及监查的请求
第二节  解散及解职的请求
第六章  议会
第一节  组织
第二节  权限
第三节  召集及会期
第四节  议长及副议长
第五节  委员会
第六节  会议
第七节  请愿
第八节  议员辞职及资格认定
第九节  纪律
第十节  惩罚
第十一节  议会的事务局及事务局长、书记长、书记及其他公务员
第七章  执行机关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普通地方公共团体的行政首长
第三节  委员会及委员
第八章  工资及其他给付
第九章  财务
第一节  会计年度及会计的区分
第二节  预算
第三节  收入
第四节  支出
第五节  决算
第六节  合同
第七节  现金及有价证券
第八节  时效
第九节  财产
第十节  居民的监查请求及诉讼
第十一节  杂则
第十章  公共设施
第十一章  国家与普通地方公共团体间的关系以及普通地方公共团体相互间的关系
第一节  国家或都道府县对于普通地方公共团体的干预
第二节  国家与普通地方公共团体间和普通地方公共团体相互间以及普通地方公共团体机关相互间的纷争处理
第三节  普通地方公共团体相互间合作
第四节  依据条例处理事务的特例
第五节  杂则
第十二章  有关大城市等的特例
第一节  有关大城市的特例
第二节  有关核心市的特例
第三节  有关特例市的特例
第十三章  基于外部监查契约的监查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基于总括外部监查契约的监查
第三节  基于个别外部监查契约的监查
第四节  杂则
第十四章  补则

第三编  特别地方公共团体
第一章  删除
第二章  特别区
第三章  地方公共团体的合作组织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部分事务合作组织
第三节  广域联合
第四节  全部事务合作组织
第五节  机关事务合作组织
第六节  杂则
第四章  财产区
第五章  地方开发事业固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组织等
第三节  财务
第四节  杂则

第四编  补则
附则(省略)
公职选举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第三章  关于选举的区域
第四章  选民名册
第五章  选举日期
第六章  投票
第七章  开票
第八章  选举会及选举分会
第九章  公职候选人
第十章  当选人
第十一章  特别选举
第十二章  同时举行选举的特例
第十三章  选举活动
第十四章  选举活动的收支及捐赠
第十四章之二  参议院议员(选区选出)的选举特例
第十四章之三  政党及其政治团体等在选举时的政治活动
第十五章  争讼
第十六章  罚则
第十七章  补则
地方公务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事机关
第三章  公务员适用基准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任用
第三节  职位分类制
第四节  工资、工作时间及其他工作条件
第五节  身份管理与惩戒处分
第六节  义务
第七节  培训与工作成绩评定
第八节  福利与利益保护
第九节  公务员团体
第四章  补则
第五章  罚则
地方财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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