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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日本行政程序法逐条注释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42631503
  • 作      者:
    (日)室井力,(日)芝池义一,(日)浜川清主编
  • 出 版 社 :
    上海三联书店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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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室井力,1930年11月1日出生于日本兵库县。先后毕业于冈山大学法文学部和京都大学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行政法专业)。历任冈山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1966年任名古屋大学副教授,1968年升任教授,1993年至20004年间担任名古屋经济大学教授。名古屋大学名誉教授。2006年6月8日去世。<br>    芝池义一,1945年9月15日出生于日本和歌山县。先后毕业于京都大学法学部、京都大学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行政法专业)。1974年任京都大学副教授,1983年升任教授,2009年起担任关西大学法科大学院教授。<br>    浜川清,1946年8月28日出生于日本大阪府。先后毕业于京都大学法学部、京都大学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行政法专业)。1975年担任法政大学副教授,1983年升任教授,2004年起兼任法务研究科教授。<br>    译者简介:<br>    朱芒,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行政法学专业。主要著作《功能视角中的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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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日本行政程序法逐条注释》是一本逐条注释1993年颁布的日本《行政程序法》的著作,读者可以从中了解到具体条款乃至具体的法律词汇用语在立法过程中的由来,以及在适用阶段学说和判例对其内容构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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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3.本法的目的本条第一款规定本法的目的在于“确保行政运营的公正以及提高其透明性……,以此保护国民的权利利益”。因此,本法的终极目的为保护国民的权利利益。其具体内容如下。<br>    行政决定的事前程序可分为以保护相对人的权利利益为目的实施的程序(权利保护程序)和建立在民主主义基础之上以广泛听取国民、居民的意见为目的实施的程序(参与程序),本法只规定了权利保护程序而未规定其他程序。具体而言,参与程序色彩较浓的行政规范(政令、省令等)的制定程序、规划的制定程序以及公正程序如招投标程序等内容未在本法中加以规定。<br>    “本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国民的权利利益”的文字规定表现了上述的内涵。而本法的直接目的可以认为是被设定在“确保行政运营的公正性以及提高其透明性”方面。<br>    此外,此处所谓的国民,不限于具有日本国国籍的人,也包含外国人。<br>    4.确保行政运营的公正性以及提高其透明性<br>    (1)所谓“确保行政运营的公正”是指行政的意思决定内容及其过程不能由行政执行者的偏见所左右,也不能偏向特定人员的利益。从法律论的角度而言,依据法的规定运行的行政便成为合法行政,法律允许行政机关可实施裁量,或者原本就不具备法律规定时,行政的意思决定内容及其过程必须做到公正。本法制定之前,即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尚不完备的时期,“行政程序的公正”、“公正的行政程序”是一个目标,在本法已经制定的现在,通过依据本法实施“行政运营”,行政决定的内容及其过程中,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保障(当然,依据个别实体法的规定所进行的行政,即行政“运营”的合法性也获得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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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br>凡例<br>翻译说明<br>行政程序法总括<br>第一章 总则<br>第一条 (目的等事项)<br>第二条 (定义)<br>第三条 (适用除外)<br>第四条 (对国家机关等的处分等的适用除外)<br><br>第二章 对申请的处分<br>第五条 (审查基准)<br>第六条 (标准处理期间)<br>第七条 (对申请的审查、答复)<br>第八条 (理由的明示)<br>第九条 (信息提供)<br>第十条 (公听会的召开等事项)<br>第十一条 (多个行政厅参与的处分)<br><br>第三章 不利益处分<br>第一节 通则<br>第十二条 (处分的基准)<br>第十三条 (作出不利益处分之前的程序)<br>第十四条 (不利益处分理由的明示)<br>第二节 听证<br>第十五条 (听证的通知方式)<br>第十六条 (代理人)<br>第十七条 (参加人)<br>第十八条 (文件等的查阅)<br>第十九条 (听证的主持人)<br>第二十条 (听证的期日中审理的方式)<br>第二十一条 (陈述书等文件的提交)<br>第二十二条 (续行期日的指定)<br>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不出席等情况下的听证终结)<br>第二十四条 (听证笔录以及报告书)<br>第二十五条 (再次听证)<br>第二十六条 (经听证后作出的不利益处分的决定)<br>第二十七条 (对行政复议的限制)<br>第二十八条 (作出解除高层管理人员等任命的不利益处分之前的听证等特例)<br>第三节 辩明机会的赋予<br>第二十九条 (赋予辩明机会的方式)<br>第三十条 (赋予辩明机会的通知方式)<br>第三十一条 (有关听证程序的准用)<br><br>第四章 行政指导<br>第三十二条 (行政指导的一般原则)<br>第三十三条 (与申请相关的行政指导)<br>第三十四条 (与许可认可等处分权限相关联的行政指导)<br>第三十五条 (行政指导的方式)<br>第三十六条 (以多数人员为对象的行政指导)<br><br>第五章 备案<br>第三十七条 (备案)<br><br>第六章 补则<br>第三十八条 (地方公共团体的措施)<br>附则<br>附录:日本国《行政程序法》全文<br>索引<br>译者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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