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国基层社会纠纷及其裁断:以新繁档案为依据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1442227
  • 作      者:
    里赞[等]撰稿
  • 出 版 社 :
    四川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收藏
内容介绍
    从2006年开始,作者先后带领其的研究生和科研团队多次赴新都区档案馆,拍摄了相对完整的档案图片资料,而后编撰目录大纲,对其中的部分档案进行录入,并针对一些问题开始了初步的整理、讨论和研究,《民国基层社会纠纷及其裁断:以新繁档案为依据》是这部分初步研究的成果。
展开
精彩书摘
    第一,押租制盛行。押租制度起源于何时,尚无人考证。不过就目前所见资料可以判定,至少在民国时期,押租在成都平原已经较为盛行。多年来,押租制度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猛烈抨击,认为押租的收取增加了佃农的负担,所以民国政府颁布了各项法令来禁止押租。但是由于押租制度是多年形成的租佃习惯,不是政府颁布几部法令就能够完全禁止的。而且,押租除了对于地主外,对于佃农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押租是一种获得佃权的代价,在激烈的竞佃中,地主有更多的主动权选择经济能力较强的农民来租种土地,真正贫苦的农民便较难佃到土地,经过激烈竞争佃到土地的农民,多数为乡村中经济实力较强且劳动能力较强的人。对地主而言,押租是其土地收入的保障,遇有佃户拖欠地租,地主可以从中扣除,佃户退佃时有损坏房屋用具等,地主也可以从中扣除。对佃农而言,押租是获得佃权的代价,同时也是维护佃权的凭证,为佃农提供了一个据以抗租踞庄,提高自己社会经济地位的物质基础。
    前述四个案例中田主与佃户订立租佃契约时均约定了押租银,并且约定押银利息要在租谷中扣除。前文所述新繁县司法处共计155个案卷中,约定押租的共有145个,其中有12个约定的是押租米或押租谷,有5个仅有叙述表明押租银,没有具体数额,其余均为押金或押银,即以银元、银两或者当时流通的货币法币作为押租形式。法官在判决中均未提及任何关于押租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而是均判决该交田的交田,该退押的退押。
    第二,土地的转租。土地的转租,由于牵涉田主、大佃农、小佃农及国家税收等多方面的利益,历来都为政府法律和民间契约所禁止。但是在现实中,法律所起的作用似乎并不是很大,转租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前述四个案例中案例一和案例四均存在转租现象,其中案例四是比较明显的转租行为。新繁县司法档案中有转租行为存在的案例共有44个,占租佃案件中近四分之一。
    ……
展开
目录
第一章 典权
第二章 租佃
第三章 婚约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庙产
第六章 继承
第七章 调解
第八章 诉状
第九章 兼理司法
第十章 法学教育
主要参考文献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