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台湾地区“营造业法”对营造业的资本额、分类、设立条件
和许可是如何规定的?
(一)营造业的资本额、分类和条件
1.资本额。台湾地区“营造业法”第12条规定,营造业资本额中,现金、不动产及机具设备,合计应占百分之九十以上。在此所称资本额,在营造业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是指实收资本额。
2.营造业分类。营造业分为综合营造业、专业营造业和土木包工业(台湾地区“营造业法”第6条)。
3.综合营造业的分类及条件。台湾地区“营造业法”第7条第1项规定,综合营造业分为甲、乙、丙三等,并具下列条件:(1)置领有土木、水利、测量、环工、结构、大地或水土保持工程科技师证书或建筑师证书,并于考试取得技师证书或建筑师证书,并在考试取得技师证书前修习土木建筑相关课程一定学分以上,具有二年以上土木建筑工程经验的专任工程人员一人以上。(2)资本额在一定金额以上。
该条第2项规定,前项第1款的专任工程人员为技师的,应加入各该营造业所在地的技师公会后,才可以受聘在综合营造业。
该条第2、3项规定,第1项第1款应修习的土木建筑相关课程及学分数,及第2款的一定金额,由“中央”主管机关决定。前项课程名称及学分数修正变更时,已受聘在综合营造业的专任工程人员,应在修正变更后二年内提出回训补修学分证明。届期未回训补修学分的,主管机关应责令其停止执行综合营造业专任工程人员业务。
该条第4项规定,乙等综合营造业必须由丙等综合营造业有3年业绩,5年内其承揽工程竣工累计达新台币2亿元以上,并经评鉴为二年列为第一级的。
该条最后一项规定,甲等综合营造业必须由乙等综合营造业有3年业绩,5年内其承揽工程竣工累计达新台币3亿以上,并经评鉴三年列为第一级的。
4.专业营造业条件和专业工程项目。对于该营造业的条件,台湾地区“营造业法”第9条规定,应具如下条件:(1)具有符合各专业工程项目规定的专任工程人员。(2)资本额在一定金额以上;选择登记两项以上专业工程项目的,其资本额以金额较高的为准。前项第1款专任工程人员的资历、人数及第2款的一定金额,由“中央”主管机关分别按各专业工程项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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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来焜
赖来焜,台湾玄奘大学法律学院院长,中国(大陆)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在国际司法领域造诣颇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