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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律师执业基本素养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1154878
  • 作      者:
    柳宪章[著]
  • 出 版 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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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全国律师执业基础培训指定教材:律师执业基本素养(第3版)》介绍了一个成功律师应该具备的基本素养,重在介绍律师在客户开拓、律师访谈、律师谈判、法律调研乃至资料的收集与文件管理等方面需要具备的方法和技巧。《全国律师执业基础培训指定教材:律师执业基本素养(第3版)》不仅仅是宏观的概述,对于一些细节方面的技巧亦多有兼顾,并辅以实例和大量的文书范本加以说明,更加直观、易于理解和掌握,可以为律师日后执业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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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根据上述规定,律师可能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有:①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②没收非法所得;③情节严重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受害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提起民事赔偿的请求,律师将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千万不要认为从事了非法行为不会被他人知晓,不会被追究相应的责任。凡是带有侥幸心理从事非法行为的人,一般都是不能认清后果、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人:他们有时为了炫耀自己的能力和经历轻易地表露出自己的所作所为;他们有时在相互的争斗中会毫不留情地揭露其他人的非法行为;他们可能会在酒后吐出不能告诉其他人的真言,甚至在梦魇之中和盘托出……受害方也不会轻易地放弃自己的权力和利益,在他们的利益受到损害时,他们正常的心理是要搞清原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个监督管理部门也会根据举报主动进行调查和处理……故此,律师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做出损害当事人利益、背叛当事人的行为。
  2.律师必须相互尊重,不得贬低、诋毁、侮辱或攻击对方当事人律师
  在当事人或者其他行业人员的眼中,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律师是同行,属于同一类人才。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律师有相同的专业教育背景,对当事人起着相同的帮助作用,处于相同的社会位置,有着共同的行业利益。
  由于律师间的上述共性,律师贬低、诋毁对方当事人律师的能力就是贬低自己。从律师实现个人价值的角度讲,律师应当在与对方当事人律师接触过程中时时注意发现他们的专业智慧,并且把这些智慧适时地解释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认为对方当事人律师的专业智慧是他们没有认清或识破,这个过程本身实际上就在体现律师的自身价值,是当事人认同律师的价值的过程。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律师的相处,有时像运动员之间的比赛,只有具备高水平的对手,才能够展现自己的高水平。律师之间要相互展现自己的价值和水平,应当把比赛打得精彩。
  律师侮辱或攻击对方当事人律师,不仅仅是没有修养、没有涵养、没有风度的表现,而且违背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从本质上讲这是一种愚昧愚蠢的行为。我们前面说过,律师在当事人面前应当以帮助者的姿态为当事人提供沟通的工作,起到桥梁的作用,在法庭上为本方当事人服务,帮助法庭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尽量减少与对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律师的直接接触。以这样的姿态进行工作,就很容易保持自己受尊重的地位和控制自己的情绪。在美国律师界有这样一种观念:“无论在何种场合,律师只要失态、不能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就是彻底的失败。”其实无论律师是否有这样的观念,如果当事人看到律师之间不能沟通,甚至相互谩骂侮辱、相互攻击,他们就不会相信律师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
  在律师与律师的接触过程中,相互较量的应当是各自对事实了解判断的能力、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和协调沟通的能力以及其他社会经验和心理素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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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律师的概念
第二节 律师的价值和律师工作的意义
第三节 律师工作的性质和形式
第四节 律师的角色与职业面孔
第五节 律师的形象和与人交流

第二章 律师工作中的主要关系
第一节 律师与当事人(客户)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 律师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
第三节 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律师之间的关系
第四节 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第五节 律师与检察官的关系

第三章 客户的开拓
第一节 客户的需求
第二节 律师的市场定位
第三节 律师开拓客户
第四节 客户关系的维护

第四章 访谈(当事人的接待)
第一节 访谈的目的
第二节 访谈的阶段和技巧
第三节 访谈的控制

第五章 谈判
第一节 谈判知识概述
第二节 谈判操作和技巧

第六章 法律调研
第一节 法律调研概述
第二节 法律检索
第三节 法律调研报告

第七章 资料、文件和案卷
第一节 资料的收集与管理
第二节 文件的制作和管理
第三节 业务档案(案卷)的管理

附录一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附录二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附录三 北京市《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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