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地方立法理论分析
第一章 重大事项决定权立法条件研究
第一节 重大事项决定权立法与我国政治文明建设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坚持三者的有机结合。三者的有机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点,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加强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立法,对加强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特别是坚持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义深远。它有助于我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建设有中国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要为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进政治文明建设服务。重大事项决定权具有适用广泛、灵活、针对性强的特点。人大可以通过启动重大事项决定权讨论、决定本地区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各方面的重大事项,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进政治文明建设。
一、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
坚持依法执政,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应当从制度和法律上落实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各项职权,包括人大依法享有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十六大报告中提出了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总体构想:“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集中精力抓好大事,支持各方独立负责、步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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