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需要细化,要综合、全面考虑相关因素,然后确定一个考核标准。三是决定减刑假释前的公示制度。减刑假释前要在监狱里面公示,尤其是向有竞争关系的同监犯人公示。四是相关意见的听取和公开听证制度。听取检察院、监狱管理部门的意见,有些重要的假释案件还要听取社区等各方面的意见,对职务犯罪等罪犯的减刑假释要实行公开听证制度。五是决定减刑假释的合议制度。减刑假释案件由一个人进行简单审查就作出决定是不行的,要实行合议制度,发挥合议庭的优势,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质量。六是巡回审判制度。可以到监狱进行巡回审判,在监狱听证,方便听取监狱管理部门和同监犯人的意见。七是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制度。人民陪审员参与减刑假释案件的审判,有利于使减刑假释工作接受外部监督,促进减刑假释审理工作的公开公正。八是跟踪监督制度。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要进行跟踪监督,及时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教训,推动减刑案件审理工作的进一步完善。
三要研究探讨对执行生效裁定的监督机制。现在执行部门制作的裁定,有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有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旦当事人提出异议并复议后,当事人仍然不服,可以考虑由审监庭来进行审理。有的当事人对执行部门有较深的抵触情绪,继续由执行局来审查当事人不易接受,换一个合议庭,由审监庭来审查,有利于舒缓当事人情绪。各基层人民法院审监庭可以就这一方面积极进行尝试。
(二)着力建设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案件质量
要充分认识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目前,全国基层法院办理案件约占全国法院办案总数的近90%,而且绝大多数直接面向社会基层、贴近百姓生活,与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与新期待紧密相关。这些案件中绝大多数是一审终审,在审级上没有二审监督,且其中大部分又是审判员独任审理的,在审判组织上缺乏合议庭成员相互监督的机制。如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全国基层法院的办案质量,着力完善以公正效率为核心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是当前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的一项新的课题。各基层法院审监庭必须切实担负起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高中级法院审监庭要切实加强对基层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在已设有专门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法院,审监庭也要积极配合相关机构做好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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