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点监督罪犯登记表”中首页的“类别”,是指需要重点监督的“九类罪犯”,具体为:
(一)职务犯罪的罪犯,是指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罪犯。
(二)涉黑涉恶涉毒犯罪的罪犯:(1)涉黑罪犯,是指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定罪量刑的罪犯; (2)涉恶罪犯,是指监狱、看守所收押时登记为“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罪犯;(3)涉毒罪犯,是指依照《刑法》第六章第七节定罪量刑的罪犯。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侵财性犯罪的罪犯,是指涉案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因该类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刑罚的罪犯。
(四)服刑中的顽固型罪犯和危险型罪犯,是指司法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罪犯。
(五)从事事务性活动的罪犯,是指经过监管机关批准,较长时间从事文化技术教员、图书管理员、监督岗等辅助监管干警管理工作的罪犯。
(六)多次获得减刑的罪犯,是指在服刑期间获得三次以上减刑的罪犯。死缓直接减为有期徒刑的和无期徒刑直接减到18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包括在三次以内。
(七)在看守所留所服刑的罪犯,是指剩余刑期一年以上留所服刑的罪犯。
(八)调换监管场所服刑的罪犯,是指服刑期间单独调换监管场所的罪犯,或者不按定点监管场所交付执行的罪犯;不包括因监管工作需要批量调换监管场所的罪犯或者未成年犯因年满十八周岁由未成年犯管教所调到成年犯监狱服刑的罪犯。
(九)其他需要重点监督的罪犯,如近亲属在政法机关工作或在其他国家机关担任较高职务或在社会上有较强经济实力的罪犯等。
四、对“九类罪犯”要做到一人一档;罪犯同时属于两个以上类别的,要在登记表首页注明。对于“九类罪犯”数量较多的检察室,可以在逐人建档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少于在押罪犯总数5%的比例进行重点监督。对列入重点监督的人员要结合监督检察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加以变动。
五、重点监督罪犯登记表中的“负责人”是指检察室主任或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人。登记人要对档案中的有关情况及时更新,可以建立电子档案,要注意备份以防数据丢失。
--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关于重点监督罪犯建档的规定》
监狱、劳教单位接受新闻机构采访,要严格审批,加强管理。对新闻机构采访监狱、劳教单位的,应报所在省(区、市)司法厅(局)领导批准。对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新闻采访,除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外,还应同时报司法部新闻办公室。被采访单位需经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接受采访。国(境)外新闻机构申请对我国监狱、劳教工作进行采访报道的,首先要提交采访报告,经本省外事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审批。对到监狱、劳教所进行采访的记者,监狱、劳教所应进行必要的资格确认,审核采访记者的有效证件。记者采访后形成的文字稿件、图片、音像资料等,应主动送省(区、市)司法厅(局)审查。
--2003年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
第二章看守所检察
第八条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四十一条看守所应当教育工作人员严格执法,严守纪律,向人民检察院报告监管活动情况。
第四十二条看守所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违法情况的纠正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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